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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定 价:¥68.00

作 者: 陈卫佐译注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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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47123 出版时间: 2004-01-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3cm 页数: 616 字数: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个特点是它的五编的结构。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到法国民法典,民法一直被划分为人法和物法。法国民法典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方法”三种编,实际上就是这种划分法。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也是如此分编的(虽然人们把它划入德意志法系)。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的划分法就有所变通,设有单独的“继承法”一编。19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则分为5编,设置了总则编。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撒克逊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影响并不大。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引起了各国民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这种影响甚至到了法国。而关于“总则”编的讨论则一直持续到后世。

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硕士学位。自1998年5月至今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从事德国民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并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自2001年6月至今为德国瑙曼基金会博士奖学金获得者。曾于1990年至1998年在中南政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自2003年4月起,被院址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国际比较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7月-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课,并已接受邀请,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4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课。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德国债法改革总论
第一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目标
第三节 欧盟指令的转化及内容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
第五节 将消费者保护法规纳入《德国民法典》
第六节 过渡规定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缺陷
第二节 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新给付障碍法的基本结构
第三章 《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法的改革
第一节 调整方案——《德国民法典》新损害赔偿法的结构
第二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第四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不能法的改革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真实不能
第三节 事实不能
第四节 免除给会的其他法律效果
第五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迟延法的改革
第一节 迟延要件的变动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六章 判例法的法典化
第一节 违反不涉及给会的附随义务——积极侵害债权的法典化
第二节 违反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的法典化
第三节 交易基础丧失的法典化
第四节 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终止
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解除权法的新规定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关于解除权的具体问题
第八章 返还性债务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与旧法的比较
第三节 返还性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 《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缺陷
第二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规定
第三节 相对于旧法发生的变动
第四节 瑕疵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五节 瑕疵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六节 权利买卖
第七节 消费品买卖
第十章 《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缺陷
第二节 担保责任体系
第十一章 《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改革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目的
第二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缺陷
第三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新规定概述
第四节 消灭时效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协议
第六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不完成及重新开始
第七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的一体化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交易条款法
第三节 房门口交易撤回法
第四节 远程销售法
第五节 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及退货权
第六节 电子交易中的义务——《欧盟电子交易指令》的转化
附录一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全文)
附录二 《德国民法典》新旧文本条文对照表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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