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法庭如何实现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当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发现所发生事实的真相。在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众多案件中,法官使用证据规则来决定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同时为了有效地服务于自己的客户,当事人的律师必须对证据法规则非常熟悉。普通法的证据规则经过若干世纪的演化,主要通过法庭的判决而形成。这些证据规则反映了法官对以下事项的直觉理解:人们如何行为、什么证据可以被相信以及什么时候、如何公平地使用证据。证据法与意识形态或者经济体制没有关系,而是与法庭如何查明事实真相开且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使公平得以实现有关。就像《联邦证据规则102》所说: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对案件的公平审理、消除不合理的费用和拖延以及促进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及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的证据法的发展”。本序为高忠智所暑的《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而作。忠智是同时接受过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的学者,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他的书应该对读者有非常大的价值。本书作者避免探索证据法领域复杂的、各州之间差别很小的全部案例法,而是明智地选择了集中探讨《联邦证据规则》。本规则是对普通法证据法规则的杰出的编纂。在联邦法庭,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出示证据时,都必须遵守《联邦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