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在此依次加以介绍。第一部分是自序,这里的序,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实际上包括前言、序、代序、序言等内容。自序是本人著作之序,对某一著作的写作意图等的交代。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代序,并非专为某本著作而作,而是别的文章代而为序。尽管代序与本著之间没有形式上的直接关联,但之所以为序,必然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第二部分是他序,即为他人所撰之序。这里的他人,大多是学生,也有的是同行学友。承邀作序,多少有些命题作文的意思,当然也会尽量地结合著作与作者,写出一些特色。我的序对他著既不能点石成金,也不能锦上添花,只不过是一种点缀,进入他著的一种引导,以免喧宾夺主。对序应当有这样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我的作序观。他序是受人之请为他著作序,不可否认他著的学术质量有高低之分。我不好说只有学术质量高的书我才给作序,学术质量低的书我就不给作序。因此,涉及对作序之他著的评价,拿捏分寸是极为困难的。在他序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为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书所作之序:“我所认识的邱兴隆——其人其事与其书。”邱兴隆在其博士论文出版之际,嘱我为其作序。在序中我叙述了邱兴隆的坎坷人生经历以及我与他的多年交往,尤其是我的一些感慨也是令我自己感动的。此序长达1.5万字,也是我为他人所作之序中的最长者。在他序中,为邓子滨所译《法律之门》所作的中译本序也是较为特殊的。中译本序既是对原著之引荐,也是对译本之评价,是双重之序。该书出版以后,颇受好评,也使我这个作序者沾光。我为他人所作之序,大多是为法学,尤其是刑法学著作的序,但《女检察官手记》则是例外,这是一本网络法制文学作品,作者李玲(笔名理灵)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曾在该院挂职,因而存在同僚之谊。因此,当李玲请我为其作品写序的时候,尽管我是网盲也欣然应允。我把他序当作是一种读后感,发自内心而非官样文章,惟有如此才能感人。第三部分是自跋,这里的跋也是概而言之,大多以后记形式出现,也有的标明是跋或者代跋。序好比前门,更要庄严一些。跋好似后门,稍为轻松一些,因而可以在后记中表达一些题外之话。本书基本上搜集了以前撰写的自著与他著中的所有序跋,除个别纯技术性、事务性交代的以外。个别序跋的内容为避免重复而作了适当调整,其余除错别字外,尽量保持原貌。由于序跋是我写作中颇有特色的内容,因而对她有格外偏爱之心,以示敝帚自珍之意也。对于学者,曾有四书之说法:买书一读书一写书一出书。这是一个学术的投入产出的流程,也是学者之志业。本书不是写出来的,而是编出来的,因此在四书之外似乎还要加上一书,即编书。在江郎才尽,写书不成的情况下,编书也是聊以自慰之举,岂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