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从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的视角,通过对行政法的类型分析,描述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阐述了行政法的逻辑发展史,揭示了行政法的一般发展轨迹,并提出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笔者认为,宜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公共行政关系的法;行政法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产生;行政法大体可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种类型;各种不同的类型在关系理性、目的理性、结构理性、工具理性、自足理性五个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从总体上说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形态、政体结构、知识体系的不同所决定的;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均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国目前尚处在“以法行政”类型向“依法行政”类型转轨过程中,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向“法治类型”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