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刑法理论中,具有直接运用价值的研究大都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主导,以刑事责任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刑法制度和原则的论述与分析,并对各类犯罪的表现形态,以及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比较和归纳,对刑事责任的归结途径、刑罚的适用及执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释,最终的目的是,建成一种有助于区分罪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理论模型,并提出具有实践的导意义的定罪与量刑的思维方法。一般而言,以刑法条文的详细注释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可称之为“注释刑法学”或者“规范刑法学”;在注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比较法和程序法的研究成果,为更加全面贯彻刑法的根本目的而提供理论依据的研究方法,则可称为“应用刑法学”不过,对刑法的研究进行“理论”和“应用”的分类,并不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方法,刑法学术史上也鲜见这样的冠名。但是,这一分类又似乎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理论”和“应用”的区分,并不意味两者在学术地位上的差异或相互独立。区分的本意在于梳理过于庞大的刑法理论体系,合理地排列不同层次的研究课题,以适应不同的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