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时期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票的权利。具体做法是通过同企业经营者签订激励合同,保证企业中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在将来的一定时段,按照合同签订时议定的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让拥有经营控制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也承担一定的风险。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是通过股票的升值,即股票的价格成了经营者业绩的衡量标志,这也是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不同于其他浮动激励制度之处。股票期权已被实践证明是一套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行之有效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可以看作是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萌芽,并已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中得以实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经理层报酬偏低,激励机制缺位的问题,因此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经理报酬水平与报酬结构,提高经理层“偷懒”与“寻租”的成本,而且可以协调经理利益与股东利益,使公司管理层行为趋向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从而促进公司的业绩提高和长远发展。因此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企业自身运作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起了较大的变化,初步具备了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了股票期权的探索,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仪电模式、贝岭模式、泰达模式、武汉模式、吴仪模式等。引入股权激励可以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适的财务薪酬是激励经营者的必要条件,财务薪酬制度必须包含长期激励的成分,而股权激励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长期激励。此外,股权激励还有诸如税收好处、反兼并以及提供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等作用。员工持股还可以为那些找不到继承人的家族式企业提供家族资本的退出机制。但股权激励可能会造成经理人的自我保护或自利的选择行为,包括对ESOPs或期权政策实施期的自利性选择行为,不利于股东。不过,这种行为倾向可能受到外部大股东的监管。而且,股权激励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目前已经成为某些公司沉重的隐形负担。此外,股权激励尤其是期权激励会造成一些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稳定。总之,在目前国家包括公司法、税法等在内的基本法规没有修改,有关股票期权的法规政策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并不是没有操作的余地,可以借助变通的方式。希望越来越多的管理规范、公司治理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制企业,及时认识股票期权的巨大意义,借助有关中介机构的力量,完成宏伟事业的同时,也为自己打造一副名副其实的“金手铐”。本书在借鉴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并根据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通过浅显易懂的论述给读者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提供资料者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本书体例的编排,资料的引用有的可能不太合乎规范,恳请各位多加谅解,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和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