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海洋法公约》与IMO航运规则关系的一般特点
历史背景
IMO的全球职责
《海洋法公约》与IMO文件之间的关系
IMO决议
IMO条约文件
按照国际法和海洋法的IMO条约的法律地位对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影响
按照IMO文件行使缔约国管辖权
海上区域和实施IMO规则
第Ⅱ部分
《海洋法公约》与IMO文件之间的关系
第1章 航行安全
l 概述
船旗国管辖
沿海国管辖
港口国管辖
2 船舶的构造、设备和适航条件
《安全公约》新的第V章
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2000年高速船规则
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II一2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新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禁止新安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消除不合标准的油轮
船舶在冰覆盖水域的营运
3 船舶配员
4 信号、通信和防止碰撞
信号规则
通信规则
关于海上避碰的规则
5 船舶定线
领海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
6 船舶报告
7 客船
8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核动力船舶
危险品
9 关于《IMDG规则》和其他IMO规则的修正
10 近海设施
近海移动装置
11 航标和设施
12 其他事宜
13 关于救助的规定
提供救助的义务
搜寻和救助服务
海上获救人员的对待
与海上贩运移民有关的不安全做法
14 海上事故调查
15 非法行为
海盗
非法贩运毒品
恐怖主义
偷渡
第Ⅱ章 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
概述
A 源自船舶的污染
1 一般框架
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管辖之间的关系
关于对外国船舶提起司法程序的保障办法
检查
提起司法程序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处罚
海上污染事故和应急反应
2 船旗国管辖
一般义务
设计和设备
配员
禁止航行
证书的携带和检查
对据称的违反行为进行调查
处罚
事故的通知
3 港口国管辖
一般义务
违反排放规定的行为
接受设施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关于单壳油轮的特别条款
4 沿海国管辖
定线措施
领海
专属经济区
对发生在领海以外重大事故的干预
特别强制性措施
特殊区域和特别敏感海区(PSSA)
国际航行海峡的沿岸国和群岛国家
B 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概述
与《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
与地区性协议之间的关系
船旗国管辖
沿海国管辖
C 其他海洋污染源
大气污染
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
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
船舶使用防污底漆的有害作用”
拆船
第Ⅲ章 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Ⅳ章 技术合作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
概述
A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B 培训
IMO所属的海事培训机构
技术合作——海上立法子项目
C 海洋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设施
D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Ⅲ部分
争端的解决
IMO在特别仲裁程序中的作用
法院和法庭的管辖权
关于违反国际防污规则和标准行为的程序
第Ⅳ部分
关于《海洋法公约》生效后IMO职能和责任的履行
概述
对核能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危险或有毒物质船舶的文件性和特别预防性要求
定线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构造、操作和使用以及此种设施和结构的撤除
关于被沿海国或港口国滞留船舶的保证书或其他适当财务担保的程序和要求
IMO在对外国船舶提起司法程序方面的作用
各国行使执行权时应避免对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有害结果
防止海洋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对航行安全的干扰
IMO在便利适当公布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措施方面的可能作用
海洋技术的发展、转让和国际合作
国际组织之间进一步合作的途径
在执行《海洋法公约》中IMO可能发挥的其他作用
附件I IMO公约、议定书、修正案现状统计
附件II 与IMO工作和文件有关的《海洋法公约》条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