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是知识经济时代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域。如何处理信息领域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确立何种原则去处理这些关系,无疑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文试图采用逻辑推理、比较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信息领域的三个主要方面,既信息生产、信息流转和信息安全的社会关系分别进行研究,通过对其中冲突利益的分析,提示信息法领域使用利益平衡原则的必要性、重要性,并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展开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作者首次将利益平衡原则引入信息法领域,探讨了其中权威性分配信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理学根据,针对新经济环境下信息利益格局的失衡,提出了制定新的或修改原有的信息法律规范的设想,以便重新获得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本文得出绪论:利益平衡原原则贯穿于信息立法的各个方面,我国在建立信息规范和使用信息规范过程中都要本着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获得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信息生产领域,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利益平衡曲线向有利于信息生产者方面漂移,为扩大对信息生产者的保护,应抛弃原有板块式的保护方式而建立集成的信息权利;在电信领域,应当在建立管制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达到放开和管制的平衡,应当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广泛协调相关部门利益并使之规范化以实现基础电信网络的竞争,另外还应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和人格监管体系,以奠定我国电信法出台的基础;在信息安全领域,信息获取权的两端膨胀要求进行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公民或特定国家机关的信息获取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应当加强信息的自主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