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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新论(修订新版)

保险法新论(修订新版)

定 价:¥48.00

作 者: 梁宇贤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标 签: 商法

ISBN: 9787300052526 出版时间: 2004-01-01 包装:
开本: 23cm 页数: 418 字数:  

内容简介

  序言笔者自公元1968年起,在台湾地区滥竽于大学教席,担任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之课程,迄今业有三十余载。为便利学界、工商界及实务界之读者,笔者先后著有商法系列(教科书)及实例解说,以应台湾社会各界的需要。按我国台湾地区“商法”,渊自国民政府时期,参酌德、日等国的大陆法系,配合民情所制颁。随着台湾地区工商业的发达,贸易昌盛,为持续繁荣经济,经屡次的修正,兼采美国法例及国际公约,以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惟近二十年来,祖国大陆采行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亦先后颁布一系列的商事法规,成效显著。目前珠江与长江三角洲,及渤海湾区等沿海区域,经济繁荣,盛况空前,为各界所称道。海峡两岸同文同种,讲相同华语,法律文化渊源相同,理应加强交流,增进合作,?共创繁荣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社会。笔者有鉴于此,乃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将拙著授权由其以简体字在祖国大陆出版销售。藉此加强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截长补短,促进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的进步,俾增进两岸间的了解与和谐,是所至盼。惟笔者学疏识浅,失误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贤达先进,不吝赐正,至感荣幸。梁宇贤序于台北大学法律学院2003年1月1日题语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简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确实性、安全性,此为商事法之理论基础,由此决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协调性、进步性之特性。——梁宇贤

作者简介

  梁宇贤,台湾高雄县人,台湾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暨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硕士,范诺曼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员,香港珠海书院客座教授。现任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要》、《法学绪论》、《公司法论》、《商事法要论》、《票据法新论》、《海商法论》、《保险法》等。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保险法之概念
第二节 保险法之演进

第二章 保除法之概念
第一节 保险之意
第二节 保险之种类
第三节 保险之效用

第三章 保险契约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分类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当呈人及关系人
第四节 保险契约之辅助人
第五节 保险业之主管机关
第六节 保险利益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第八节 保险契约之内容
第九节 保险契约之效力
第十节 保险契约之变动
第十一节 复保险与再保险
第十二节 保险契约之消灭时效
第十三节 保险契约之除斥期间

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火灾保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
第三节 陆空保险
第四节 责任保险
第五节 保证保险
第六节 其他财产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
第二节 健康保险
第三节 伤害保险
第四节 年金保险

第六章 保险业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保险业之监督
第三节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附则
附录二 “保险法”
附录三 “保险法施行细则”
附录四 “保险管理办法”
附录五 “保险公司设立标准”
附录六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
附录七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
附录八 “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
附录九 “简易人寿保险法”
附录十 “全人健康保险法”
附录十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附录十二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附录十三 “人身保险各险示范条款”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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