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笔者自公元1968年起,在台湾地区滥竽于大学教席,担任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之课程,迄今业有三十余载。为便利学界、工商界及实务界之读者,笔者先后著有商法系列(教科书)及实例解说,以应台湾社会各界的需要。按我国台湾地区“商法”,渊自国民政府时期,参酌德、日等国的大陆法系,配合民情所制颁。随着台湾地区工商业的发达,贸易昌盛,为持续繁荣经济,经屡次的修正,兼采美国法例及国际公约,以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惟近二十年来,祖国大陆采行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亦先后颁布一系列的商事法规,成效显著。目前珠江与长江三角洲,及渤海湾区等沿海区域,经济繁荣,盛况空前,为各界所称道。海峡两岸同文同种,讲相同华语,法律文化渊源相同,理应加强交流,增进合作,?共创繁荣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社会。笔者有鉴于此,乃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将拙著授权由其以简体字在祖国大陆出版销售。藉此加强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截长补短,促进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的进步,俾增进两岸间的了解与和谐,是所至盼。惟笔者学疏识浅,失误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贤达先进,不吝赐正,至感荣幸。梁宇贤序于台北大学法律学院2003年1月1日题语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简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确实性、安全性,此为商事法之理论基础,由此决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协调性、进步性之特性。——梁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