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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专题研究(三)

财产法专题研究(三)

定 价:¥39.00

作 者: 谢哲胜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标 签: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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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060156 出版时间: 2004-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3cm 页数: 11280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作者的十四篇论文,包括基础法学两篇、民法五篇、信托法六篇、土地法一篇。其中《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融合》一文提出国际比较法学界最新的法系分类和思潮,可以作为台湾司法改革趋势的有力佐证。《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之研究》一文则适宜作为学习法律经济学的入门文献,以及检验经济分析严谨度和正确性的依据。《忠实关系与忠实义务》对于忠实义务的原理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中国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则是以物权法草案来诠释物权法的原则和趋势。六篇信托法的论文不仅理清信托的概念,更正若干文献对于商业信托的不正确概念,也对信托许多基本原理为深入探讨。《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的主题较少见,对于此主题的法学研究深度将有相当贡献。 作者简介:谢哲胜,台湾大学法学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财产法专题研究》(一)、(二)、(三)、《不动产证券化》、《房租管制法律与政策》等。

作者简介

暂缺《财产法专题研究(三)》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第一篇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融合
    一、引言
    二、世界主要法系的分类
      (一)传统的分类
      (二)传统的分类方式的检讨
      (三)新的分类方式的提出
    三、英美法和大陆法融合的趋势
      (一)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的影响
      (二)融合欧洲私法的努力
      (三)欧洲继受美国法
      (四)东欧各国同时继受美国法和欧洲法
      (五)国际公约整合英美法和大陆法
    四、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影响
      (一)约因(Consideration)
      (二)防止诈欺条例(theStatuteofFrands)
      (三)担保责任(Warranty)
      (四)海商法(MaritimeLaw)
      (五)国际私法(Conflicl of Laws)
      (六)理性和正义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reaSOn and jUStiCe)
    五、欧洲继受美国法
      (一)继受的现象
      (二)继受的内容
      (三)未来展望
    六、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二篇 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之研究一、引言
二、一个基本观念--经济学是研究选择的科学
  (一)概说
  (二)经济学的定义
  (三)以效率作为选择时的指导原则
  (四)理论与假设的提出与验证
  (五)法律学领域适用经济分析的空间
三、两个主要法律目的及其分析方法
  (一)概说
  (二)两个主要法律目的
  (三)分析方法
四、法律手段的成本与精确的关系
  (一)概说
  (二)法律手段的成木
  (三)精确与成木的关系
五、经济分析的限制
  (一)相关资讯不充分的情形
  (二)非金钱的利益与成木
六、法律经济分析的四个步骤
  (一)确立追求的目标
  (二)提出接近事实的假设
  (三)采取适当的分析方法
  (四)作出最佳的选择
七、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三篇 学界回顾:民法--财产法
一、引言
二、文献介绍
  (一)专书部分
  (二)期刊论文
  (三)民法研究会部分
  (四)"民法"物权编修正系列研讨会
三、总结第四篇 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
    --兼评"民法"债编增订条文第166条之Ⅰ
一、引言
二、传统对有暇疵法律行为分类之不足
  (一)传统分类方式
  (二)无效的撤销
  (三)无效的补正
  (四)相对无效的主张
  (五)无强制实现力法律行为类型的建立
三、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的理论基础
  (一)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债之效力的叙述
  (二)美国法上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
四、"民法"第166条之Ⅰ评析
  (一)条文争议所在
  (二)第1项规定公证的功能
  (三)第2项规定的理论基础与功能
  (四)木条的解释适用
五、结论
参考文献第五篇 忠实关系与忠实义务一、引言
二、忠实关系与忠实义务的意义、特性及其重要性
  (一)意义
  (二)特性
  (三)重要性
三、美国法上忠实关系的实质规范
  (一)预防利害冲突
  (二)控制忠实义务人
  (三)监督忠实义务人
  (四)以移转财产权作为强有力的救济手段
  (五)要求忠实义务人受到道德规范
四、理想的忠实关系模型
  (一)提供双方当事人诱因
  (二)公平
  (三)降低成木
五、忠实义务的一般原则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一)-般原则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六、忠实义务人的种类
  (一)受雇人
  (二)受任人
  (三)经理人及代办商
  (四)居间人
  (五)行纪人
  (六)受托人
  (七)遗嘱执行人
  (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九)公司董事、职员、清算人、重整人、重整监督人
  (十)工会理事
  (十一)代理人
  (十二)无因管理人
七、结论
  (一)忠实义务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利益归于托付人
  (三)终止忠实关系
  (四)报酬请求权消灭
参考文献
第六篇 相邻关系与随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契约一、案例事实
二、争点所在
三、争点研析
  (一)台湾相关见解
  (二)木文见解
四、"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相关条文内容及评析
  (一)共有不动产分割
  (二)共有不动产分管契约有关的规定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有关的规定
  (四)社区(相邻不动产)使用协议有关的规定
  (五)法定相邻关系
五、修正草案条文增修建议--代结论
参考文献第七篇 中国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
    --兼评王利明教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一、引言
二、物权法的功能
  (一)定纷止争
  (二)创造生产的诱因
三、物权法的趋势
  (一)物权种类的增加
  (二)债权和物权的相对化
  (三)物权受限制的程度增加 (权利社会化)
  (四)共有制度弊端的预防和解决
  (五)利用权优于所有权
四、物权法基础理论的检视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行为的概念
  (三)公示的方式与公示的效力
五、建议稿值得特别肯定的部分
  (一)务文规定较为具体,可减少争议
  (二)物权法定主义放宽,可避免僵化
  (三)物权种类增加,迎合社会所需
  (四)物权种类本土化,建立木土法学
  (五)空间权立法,符合趋势
  (六)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厘清其与个人
     所有权的关系
  (七)明文规定优先权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对优先权的
     理解,并确立物权并非皆以公示为要件
  (八)善意受让相关规定,为善意受让法理的正确规定
六、建议稿有待斟酌的部分
  (一)登记的效力有待全盘斟酌
  (二)公有色彩恐影响效率
  (三)共有制度的弊端似乎未能避免
  (四)典权的规定可能成为具文
  (五)其他
七、结论
参考文献第八篇 "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之厘清
    --"信托法"公布后"最高法院"与信托有关的判决
     评释
一、引言
二、"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与"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概念之
  区别
  (一)定义
  (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
  (四)对第三人的效力
  (五)委托人终止契约
三、"信托法"公布后 "最高法院"与信托有关的判决
  (一)1996台上字357号判决要旨
  (二)1996台上字558号判决要旨
  (三)1996台上字2690号判决要旨
  (四)1996台上字2794号判决要旨
  (五)1997台上字2932号判决要旨
  (六)1997台上字3454号判决要旨
  (七)1998台上字2697号判决要旨
  (八)1998台上字2870号判决要旨
  (九)1999台上字89号判决要旨
  (十)1999台上字247号判决要旨
四、评释
  (一)"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与"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
     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二)信托登记与所有权登记不同
  (三)"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的效力仅具债权的效力
  (四)"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并无受益人的概念
  (五)"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并无独立信托财产
  (六)"信托法"的信托委托人不当然可以终止信托
  (七)"最高法院"有关信托的判例应不再适用于信托
     公布后所成立的信托 
五、结论
参考文献第九篇 信托之起源与发展一、概说
二、英国封建下的土地制度
三、用益的诞生及其演变
四、信托的形成
五、现代英美法上的信托
六、20世纪信托的发展
  (一)英国和美国许多州将信托法成文化
  (二)信托法制输出世界各国(地区)  
  (三)信托被大量运用达成各种不同的目的
七、结论
参考文献第十篇 信托法的功能一、概说
二、传统欧陆法无信托法的原因
  (一)英美法和欧陆法的异同比较
  (二)传统欧陆法无信托法的主要理由
三、信托法功能的探讨方法
四、提供契约法和代理法所欠缺的功能
  (一)让与人、管理人和受利益人间
  (二)主要当事人与其个人的债权人间
  (三)主要当事人与托管财产的债权人间
  (四)主要当事人与托管财产的受让人间
  (五)不同顺序受利益人间
五、提供物权法欠缺的功能
六、提供公司法欠缺的功能
七、现代欧陆法继受信托法的趋势
八、结论
参考文献第十一篇 信托的存续期间一、引言
二、禁止永续原则
  (一)意义
  (二)目的
  (三)以某 (些)人终生作为计算禁止永续
     原则的理由
  (四)此原则是举证的原则
  (五)以何人的生存期间为准
三、美国成文法的规定
四、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关于信托存续期间
  的规定及其解释适用
  (一)"信托法"的规定
  (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解释
  (三)本文的见解
五、结论
参考文献第十二篇 受托人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引言
二、信托关系概说
  (一)信托的意义
  (二)忠实关系
  (三)信托财产
  (四)信托当事人
  (五)信托文件和条款
三、受托人的权限
  (一)权限范围
  (二)权限种类
  (三)多数受托人的情形
四、受托人的权利
  (一)报酬请求权
  (二)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三)负担债务清偿请求权
  (四)向受益人个人求偿的条件
五、受托人的义务
  (一)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duty to administer the trust)
  (二)运用相当注意和技能的义务 (duty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
  (三)忠诚义务 (duty of loyalty)
  (四)自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不授权他人的义务)
     (duty not to delegate)
  (五)备置账簿的义务 (duty to keep and render accounts)
  (六)提供讯息的义务 (duty to furnish information)
  (七)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八)执行权利的义务 (duty to enforce daimS)
  (九)防御诉讼的义务 (duty to defend actions)
  (十)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duty to keep trust
      prOperty Separate)
  (十一)给付受益人的义务 (duty to pay income to
  (十二)公平对待每一受益人的义务 (duty to deal
      impartially with beneficiary)
  (十三)有关于他受托人的义务
  (十四)遵照有指示权人指示的义务
  (十五)与受益人交易应遵守的义务
六、受托人的责任
  (一)对受益人的责任
  (二)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信托业法"评析
八、结论
参考文献第十三篇 从商业信托的概念论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兼评"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
       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一、引言
二、商业信托的概念
  (一)商业信托的意义
  (二)商业信托的起源
  (三)商业信托的特性
三、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一)概说
  (二)美国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三)台湾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四、评 "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
  第20条的规定
  (一)概说
  (二)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不是委托人
  (三)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受托人
  (四)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投资人
      的忠实义务人
五、结论
  (一)商业信托不等于营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只有两面关系
  (三)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不是委托人
  (四)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受托人
  (五)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投资人
     (受益人)的忠实义务人
参考文献第十四篇 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一、引言
二、"政府"管制土地使用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一)"政府"管制土地使用的必要性
  (二)"政府"管制土地使用所句括的范围
三、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基础和合 "宪"性审查
  (一)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基础
  (二)土地使用管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
四、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法律
  (一)区域计划与使用管制
  (二)都市计划与使用管制
五、文化古迹保护法律所为的管制
  (一)古迹保持原貌
  (二)古迹修复
六、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所为的管制
  (一)自然景观保护相关法律
  (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七、现行土地使用管制法律的检讨与建议
  (一)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相关法律
  (二)文化古迹保护法律
  (三)自然景观保护相关法律
  (四)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八、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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