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龙,男,汉族,湖北黄冈市英山人。1964年湖北大学法律系毕业进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制史和法理学研究。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和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法官协会副会长、高级法官;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北京市政协委员;第六、七届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第七届民建中央常务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法国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在国内外发表专著、译著、合著十余部,论文百余篇,其中有《民主政治与法治人权》、《比较法中国分册》、《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司法赔偿》、《法汉汉法法律词典》等。三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关于中国法学体系应由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四大类三个层次组成的观点,得到法学界重视和采纳;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法律化研究和立法建议受到中共中央重视,为将此项制度于1993年写进宪法作出了贡献。1994年7月至2000年7月,经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推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审判方式改革、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法官教育培训、司法鉴定等业务。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指出:“陈春龙同志作为民主党派和法学专家来审判机关工作,有利于发挥其法学理论专长。六年来,他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谦虚谨慎,真诚待人,维护领导班子形象,为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贡献,为我党选拨党外干部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考虑到陈春龙同志本人的请求和社科院的希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陈春龙同志不再担任高院副院长,回社科院继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