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在研究范围上是相当广泛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几乎已经约定俗成的即有几十种。这些犯罪形态中大多是常见的,而且如前所述国内有些学者对有的常见性犯罪形态已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集中收集的文章大多是关于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还有少部分犯罪形态,国内外刑法学界研究较弱,如以是否危及国家安全为标准而划分的国事犯、常事犯、混合犯等;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而划分的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等。本文集中对于非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文章虽有收录,但数量较少,如不能未遂犯、复行为犯的研究。这固然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有关,也因有的犯罪形态作为研究论文尚嫌题目过小。除此而外,本文集中收录的还有一定数量的叉章.是以我们自己概括出来的一些犯罪形态为研究对象的,如过当犯、假想犯、不适时犯、过限犯、复杂不能犯。这些犯罪形态的研究在国内刑法学界是开创性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也是前所未见的。但我们认为,国内外刑法理论中未见的,未必就是不当。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过去国内外刑法学界也未所见,但是国内刑法学界现已几乎尽人皆知,并被普遍接受。所以问题在于犯罪形态是否可以理解为犯罪的样态或存在类型以及过当犯、过限犯等究竟是不是不同的犯罪样态或存在类型。现在,我们将这几篇研究文章收入文集中,也有敬请同行赐教之意。犯罪形态理论还有个自身的体系问题。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在对收录的文章进行编排之前,对于具有一定共性特征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必要的梳理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