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说明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概念
第三条 民事活动使用电子签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书面形式
第五条 原件
第六条 文件保存
第七条 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
第九条 数据电文归属
第十条 确认收讫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时间
第十二条 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义务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有关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终止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及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