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理论研究不断向纵深方面拓展,实务中执行改革举措不断创新。虽然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尚有争论,导致强制执行法迟迟未能出台,但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颁布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行立法上的缺陷,对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执行难现象在我国现阶段仍很突出,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无疑会极大地影响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制约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深入研讨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执行难的方法与对策,仍将是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无法回避的课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形势是十分严峻的。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为什么在一些发达国家并不成其为问题的民事执行,在我国却是一个难解之题?我们认为,我国的执行难现象,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原因,也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们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既有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不健全、立法滞后的原因,也有人们执行观念存在误区的原因……。鉴于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抓住要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彻底根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行执行体制的改革;二是进行执行措施的创新;三是加强执行观念的转变。执行体制的改革,包括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对民事执行目的、价值和功能的定位以及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执行措施的创新,是指在合理运用传统执行措施的同时,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方法。执行观念的转变,重在正确认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执行风险意识等等。鉴于有关强制执行的著述不断问世,理论界对基本的执行理论问题已达成了共识。对于这些共同性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赘述之必要,因此,本书在体系结构上并不追求面面俱到,而主要是针对执行中的一些突出性问题给予理论和实践的研讨,力求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书中对中国和加拿大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资料翔实、新颖,立法建议中肯,相信对我国执行工作局面的改善将会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