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论题多少显得有点不合常规。作为一个概念,“诚信”似乎不够特定明确,从而好像不适于对其作比较分析。同时,很多人认为,就一个针对全欧洲展开的研究项目而言,采用“诚信”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民法法系色彩的概念作为论题,似乎也是不太合适的。但是,与此相对照的是,无论是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对于“诚信”的兴趣都是与日俱增。此现象至少在部分上可以归因于《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施行;正是由于该指令的施行,使得欧盟内各法域现今都面临一个实践性的挑战,即如何就“诚信”这样一个一般概念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们似乎也将“诚信”视为欧洲合同法共同核心的一部分。该通则规定了如下一般条款:合同的每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其行为必须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项目不再需要更多的论证。关于当前这项研究所追求的学术目标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参见第一章(欧洲合同法上的一般原则:综述)中的相关论述。我们重点关注对一些特定案例的比较性研究,从而试图超越单纯的理论研究。我们的目标是将“诚信”置于它的运作背景中去,以探究这个概念在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消除那些笼罩于“诚信”之上的曲解和误传。正是这些曲解和误传,妨碍了对其进行不偏不倚的比较性评价。我们对本书所有撰稿人谨致谢忱,他们精心准备了各自的报告,并在1997年7月召开的雷根斯堡会议上讨论了他们的初步成果。我们同时也要向特兰托大学的朋友和同事们以及剑桥大学出版社的FinolaO’Sullivan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这个项目就是在特兰托大学发起的,而FinolaO’Sullivan热情且有效率的工作,对该项目得以顺利圆满的完成助益良多。基于各种原因,相比于我们以前参与编著的著作,显然这本书的编辑难度要大得多。如果没有GabfideSehmitt(secretaryattheLehrstuhlinRegensburg)以及MartinLaing(B.A.,LL.B)的协助,要完成本书的编辑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在此要向他们致以特别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