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三部分素材构成。第一部分是作者组织编译的欧盟及其成员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历史发展、现行学说及司法实践,它大致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最新发展。第二部分是笔者于2004年秋季学期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研讨班过程中,由博士生和硕士生完成的研讨论文的一部分。第三部分是西南政法大学欧盟法律研究所主办,并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及经济与贸易法学院联办的中国欧盟公司法研讨会收到的专家论文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论文,其余的专家论文将收录于赵万一、卢代富教授主编的《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框架》一书中。本书收录的国内专家论文,基本上体现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变革的应有方向。本书前言自欧洲共同体成立来,欧洲就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欧洲其实就是欧共体(EC),而欧盟(EU)有取代欧共体的趋势。欧盟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欧洲的统一,这种统一进程还远没有完结,欧盟由西欧向中东欧扩展就是例证。作为当今最大的经济与政治实体,欧盟以追求共同市场(commonmarket)与政治统一为终极目标,同时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一极。在经济全球化与多元化并存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中,对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而言,关注与研究欧盟都具有战略意义。属于这种战略研究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当属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的探索,原因在于欧盟的统一正是在国际条约以及欧盟自身的立法推动下逐步实现的。由国际法以观,欧盟在性质上仍属于国际组织。不过,欧盟所实现的国家联合与统一是任何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欧盟不但建立了三个共同体,即经济共同体、钢煤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也不仅形成了统一的货币体系,而且其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治安与司法协作方面有着共同的对外政策。这三个共同体与两大共同的对外政策就构成了欧盟的“五大支柱”。不仅如此,欧盟还享有自身的立法权与欧洲法院为标志的司法权。可见,欧盟属于名副其实的“超级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欧盟法业已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依据欧盟条约,欧盟自身的立法主要分为条例与指令两种。其中,条例(Regulation)在成员国直接生效,而无须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由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尤其是私法相差较大,如果只能取得最低限度的协调,欧盟一般采用指令(Directive)形式。成员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欧盟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这样可以使得各成员国的法律维持一定的共性,同时又得以保留一定的差异性。从这些条例与指令中,其他国家可以发现法律发展的动向,原因不仅在于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还在于欧盟成员国均是发达国家并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间的协调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研究欧盟法不仅具有国际法意义,而且对完善本国的法治也具有他山之石的功效。我们注意到,中国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保护法与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欧盟法律的良性影响。此外,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欧盟也越来越关注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国与欧盟在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上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多元化的国际格局背景下,中国与欧盟展开了全方位的合作,二者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也趋于明朗。而中国——欧盟合作项目的启动,正是双方良性互动的见证。作为该项目的子项目之一的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启动,无疑为二者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架起了桥梁。在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推动下,西南政法大学致力于欧盟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及译介。为此,我们十分感谢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尤其是欧方主任StephanForbes先生、中方主任赵林娜女士以及合作伙伴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也对丛书主编兼欧盟法律研究所主任吴越教授富有成效的协调工作表示赞赏。最后,我们祝愿“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丛书的出版能够为推动中国与欧盟的法学交流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