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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

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

定 价:¥29.00

作 者: 陈界融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
标 签: 司法制度

ISBN: 9787300062211 出版时间: 2004-12-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3cm 页数: 307 字数:  

内容简介

  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断事鞫狱、定分止争,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之遵从,乃司法正义之根本所系,否则,司法裁判即无定数,司法公正与文明即难长久实现。胡适先生“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说八分话”,其理自明。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案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有证明负担法则的适用。本书认为,每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都有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的运用。证明负担自身的内容包括,审前程序中声明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法庭调查程序中提出证据方法的举证负担、法庭辩论程序中运用证据进行辩论的心证负担。本书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包括:(1)证明负担原论。主要涉及的原理与法则有:证明负担历史发展、证明负担内容体系、证明负担分配原理。(2)证明负担转承论。涉及的原理与法则主要有:司法认知法则、推定法则、自认法则和证明妨碍法则。(3)证明负担禁限论。所涉及的原理与法则包括:表见证明法则和口头证据规则。在培养证据文化理念,造就证据思维逻辑,大力倡行证据裁判主义的今天,研习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无疑久旱逢甘霖。本书前言总序江伟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要使我国司法实现正义与公平,必须夯实司法正义与公平的基础——证据法!这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建立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基础。证据法,简而言之,就是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其内容无非是证据与证明两大块,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是,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与手段,证明是证据的必然结果与要求。这些内容,第一,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适用。第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点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做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讲,对于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如公安机关已经将某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不能再行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将案件审判终结,不能再决定霍新审理一次。而证据法它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由此,紧紧抓住闭合性(非公开性)、不可回转性来区别诉讼法与证据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清楚明白。特别是将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内容区别开来,证据法能够单独制定。将诉讼法与证据法二者的关系区分开以后,即是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关于证据法立法模式,是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补充完善证据法的内容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民事(含行政)证据法,抑或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学者间也有争议。这三种立法模式在两大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例可资参考。但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规范是可以区分的,这就为单独制定证据法提供了规范依据。第二,如果各证据法单独立法,如何处理三大证据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如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法则、证据评价法则等共同内容?单独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后,是不是又要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这样制定是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单独制定后,是不是便利于司法操作?比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用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两套规则来处理,对当事人和法官而言都是痛苦的事,这样根本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操作。所以,从长远看,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项目,从该项目的立项、报批到项目的进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做了大量的组织领导工作,这些工作是该项目得以报批及顺利完成所必需的。该项目由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主持。在江伟教授的主持下,根据研究计划,课题组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课题组调查收集了全国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意见”等资料,对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实施以后,课题组对该规则本身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肯定了有利的一面,对其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在草拟证据法草稿时做到可取可去。二是课题组积极搜集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证据法立法例,对之进行专门的研究分析,着重关注各有关国家的证据文化背景,这些证据法制度对世界各国证据法的影响,以及我国对之吸收或引进的可能性,做到洋为中用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同时,对我国传统证据文化底蕴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我国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三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证据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司法裁判中适用证据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个案剖析,了解我国证据法制度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程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些成功经验。四是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的人员,草拟证据法草稿,组织专家对之进行专门的讨论与修改,并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部门的人士进行密切配合,分别听取他们各自对课题组草拟出的证据法草稿的内容、体系、编章结构等内容的看法与意见。通过数次研讨会,对一些基本的证据法制度问题达成了共识,对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或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继续进行研究,并以之为本,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写出《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与此同时,课题组从一开始,就组织部分国内证据法学者,对证据法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以期为草拟中国证据法提供理论依据,这些专门性问题研究包括:民法与证据法的交错,证据能力与证据方法研究,电子证据研究,专家证人制度研究,证人陈述真实性担保法则研究,书证问题研究,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推定法则研究,自认法则研究,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以及对世界上影响比较大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3)》进行译评和比较研究,等等。其中,对一些专门性问题研究比较成熟的,以“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的形式,集结出版。我们希望,这些研究成果的发表与出版,不仅对我国的证据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而且也为我国的证据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全民证据意识与证据思维逻辑的培养,特别是为正义与公平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实现,能够奠定一个理论基础。当然,我们也要感谢推出本丛书的幕后英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事业部的编辑们,是他们提出了出版本丛书的创意,也通过他们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为我们提供了证据法理论需求的信息与交流平台,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如下信念:不是我国司法人员和老百姓不需要证据法,不需要证据思维逻辑,而是我们理论工作者,没有能够为社会生产出高质量的证据法精神食粮。为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也对“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这一课题有了新的诠释。是为序。2003年5月18日(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主席,“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组主持人。)

作者简介

  陈界融,男,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89年获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硕士学位;2002年获博士学位),后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出站)。曾在《法学家》、《现代法学》、《台湾月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4篇。著有《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并担任该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一书的执行主编。曾在基层司法机关任检察官、法官。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相关图书专家证人研究

图书目录

上编 证明负担原论
第一章 证明负担原理论
 第一节 证明负担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证明负担概念
  二、事实认定与证明负担
  三、证明负担的构成与特征
  四、证明负担的性质
 第二节 证明负担制度历史发展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负担历史发展概述
  二、英美法系证明负担历史发展概述
  三、我国法制中的证明负担发展
  四、证明负担发展史小结
 第三节 证明负担内容体系
  一、大陆法系证明负担内容
  二、英美法系证明负担内容
  三、本书所言证明负担内容
 第四节 证明负担动态论
  一、证明负担动态论概述
  二、证明负担动态论内容
第二章 证明负担分配原理论
 第一节 证明负担分配概述
 第二节 证明负担分配学说发展
  一、罗马法证明负担分配学说
  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证明负担分配说
 第三节 英美法系证明负担分配理论与实务发展
 第四节 对两大法系证明负担分配学说的小结
 第五节 我国证明负担分配原理与实务的思考
  一、两大法系证明负担分配学说与判例原则的共通性
  二、对证明负担分配学说的理解与思考
  三、影响证明负担分配的因素
  四、证明负担分配的原则或标准
  五、我国民事证据法中关于证明负担分配的原则
中编 证明负担转承论
第三章 司法认知法则论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一、司法认知概念
  二、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
  三、司法认知的对象
  四、法院职务上的已知的事实与鉴定结论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分类
  一、应予司法认知事项
  二、可予司法认知事项
 第三节 司法认知的程序问题
  一、司法认知有无共通的程序
  二、对于司法认知事项,能否争执
  三、对于司法认知,当事人有无主张负担
  四、上级审能否改变下级审的司法认知
  五、与司法认知事项相反的自认,有无自认的效力
  六、事实是否显著,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第四节 司法认知的效力
第四章 推定法则论
 第一节 推定概述
  一、推定小述
  二、推定的起源
  三、推定的司法功能
 第二节 法律上的推定
  一、法律上的推定的意义
  二、法律上的推定的分类
  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四、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第三节 事实上的推定
 第四节 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
 第五节 推定的效力
  一、法律上的推定的效力
  二、事实上的推定的效力
 第六节 推定与其他相关概念
  一、法律上的推定与经验法则
  二、法律上的推定与拟制
  三、法律上的推定与法定证据法则
  四、法律上的推定与解释规范
  五、法律上的推定与暂定的真实
  六、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与推理
 第七节 重要推定举隅
  一、实体法上的推定法则
  二、程序法上的推定法则
第五章 自认法则论
 第一节 自认法则的概念与意义
  一、自认法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认法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自认的效力
  一、自认的结果效力
  二、自认的中间效力
  三、自认的边际效力
 第三节 附论:自认法则历史与比较概述
第六章 证明妨碍法则论
 第一节 证明妨碍概述
 第二节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一、证明妨碍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二、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证明妨碍的性质
  一、学说的发展
  二、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
  三、证明负担减轻说
 第四节 证明妨碍在司法个案中的体现与运用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二、违反职业要求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三、客观原因证据只能由他方占有或违反当事人约定的证据提出义务情形
 第五节 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完善
下编 证明负担禁限论
第七章 表见证明法则论
 第一节 表见证明概述
 第二节 表见证明的性质
  一、证明评价说
  二、证明负担的减轻说
 第三节 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
  一、间接反证及其法律性质
  二、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的区别
 第四节 英美法系表见证明论
 第五节 德国法上表见证明论
  一、拉贝尔表见证明论
  二、海恩斯马表见证明论
  三、罗森贝克表见证明论
  四、德国法院表见证明若干判例介绍
  五、余论
第八章 口头证据规则论
 第一节 口头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口头证据规则的合同法基础:相对性原理
 第三节 口头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基础:最佳证据规则
 第四节 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一、口头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
  二、美国法中口头证据规则适用的若干判例简介
 第五节 口头证据规则若干问题析
  一、口头证据规则为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
  二、附停止条件的文书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三、无效或可撤销的文书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四、虚假文书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五、以后合意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六、格式条款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七、车票等商业文书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八、部分的完整情形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九、关于约因的说明部分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六节 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与限制
  一、书面合同的内容不足以成立一个完整合意时,一方可以提出口头证据,
补充其不完整的部分
  二、契据内容含义不明时,准许采用口头证据以解释其意义
  三、契据内容虽完整明确,但因其他原因而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时,
则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
  四、契据所书文字与字典上的意义或职业传统、交易习惯或通常术语意义不相同时,
为解释该契据的真正意义,亦可采口头证据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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