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中的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作者撰写本书的基本理论思路在于:维持我国民事立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现状,以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探讨出生前和死亡后人的民法地位问题,也就是说从未出生者一民法自然人(维持原概念不变)一死者这一链条上对人的民法地位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探讨。这是一个较大的研究领域,而且学者们已经发表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对相关背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对有关问题做了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人无意对问题的背景、相关观点做过多地介绍评价,只是力求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介绍几点拙见,以求学界同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