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修正是关于人权主体观的修正。我们现在的宪法用的主体观是公民主体观。在以往的宪法中,我们对所有权利的表述都是公民权利的表述。但是,受一个国家宪法保护和调整的对象仅仅是公民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宪法保护的主体应该指向所有的人。我们知道人权体系有古典和现代之分,古典的人权体系是把人和公民分开的,而现在的人权体系,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产生以后,用的人权概念几乎都是“人人”的概念或者“所有”人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国家的人权主体表述上,就应分成三种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人”的层次,这个“人”是所有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不管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有国籍的人还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