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世纪可以说是一个方法论的时代,各种方法层出不穷,已经令法学研究者目不暇接。对传统法学的超越需要依仗于新方法、新思路,方法的变革给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带来了新的理论成长点。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既是法律认识的结果,又是构建新法学理论的重要条件。不同的法律理论往往与其采用的不同方法密切相关,一种法律理论对另一种法律理论的批评也往往是以法学研究方法的评判为先导的。可见,方法是链接法律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法学方法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尤其是理论法学的重要部分。尽管法学研究与方法论之间的勾连已经成为法律认识的必然路径,但对法学方法的本体探讨和研究在我国依然属于被冷落的领域。这主要表现在:发表的论文为数不多,出版的论著更是凤毛麟角。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已经开始关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已经引进并出版了一些海外学者的著述。例如,中国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等。这些论著虽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它们大都是将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混而论之,笔墨着重于法律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法律操作过程中的技术层面。对法律实践方法(或技术)的研究固然重要,而且它关系到把方法论从认识领域引向实践领域,并使纯粹理性方法向实践理性方法过渡的问题。可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来说,不解决认识问题也就无法将方法理性地付诸实践,即使是硬性地对其进行“跨越性”地研究和运用,其过程也只能是盲目的,而使法学方法论成为无认识论根基的无源之水。因此,这就需要首先厘清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其发展脉络,对方法本体的认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视,然后再完成从认识领域向实践领域的“方法飞跃”。对此,我国学者胡玉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导论》一书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他从“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出发,对现代法学方法论的人性基础和理性根源进行了详细论证,以至于周永坤先生称胡君的法学方法论是“人的法学方法论”。从法学研究与人的模式来构造法学研究方法的逻辑起点,无疑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选择了一个“既见人,又见物;能通情,可达理”的本体视角。常言道:“众人拾柴火焰高。”窃以为,对法学方法的本体讨论依然需要继续下去,不仅从人的角度,还要从价值、思维、文化、经济、社会等不同角度来加以考量,只有深邃的理性思考才有自觉的理性行为,对法学研究活动而言,尤为如此。正是基于对法学方法论的以上理解,本书主要讨论的是在西方法学已经跨越而在我国尚显稚嫩的方法本体问题,而没有涉及同样被划归“法学方法论”范围的法律实践方法(在我国通常也称为“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而且,本书还认为,虽然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有着作为方法的共同点,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其中,前者是沟通主体的人与客体的法之间的手段,是“对法认识”的方式,它主要包括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文化学方法等;而后者则是搭界法律规则与社会事实之间的手段,是“用法认识”的方式,它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活动的各种程序和技巧,如法律清理、法律疏漏、法律推理、判决识别等。从两者的不同内容可以看出,“对法认识”得愈深刻,“用法认识”也就愈彻底,法学研究方法在这种意义上也就成为法律实践方法的精神基础。本书对作为法律认识方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认识论的视角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一般性讨论。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律认识过程中沟通主客体关系的媒介和桥梁,没有“科学”.(广义的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就会成为臆断或巫术。同时,法学方法也受到主体与客体的双向影响。因为,如果法学方法仅仅决定于主体或研究者,那么它就会成为没有普遍性和不可把握的东西;而如果法学方法仅仅决定于客体或研究对象的话,那么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就只能有一种方法,但现实的情况却与此相反。法学研究方法是在与其他科学方法的交流与互渗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哲学方法、数学方法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都对法学研究方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法学研究中不同的问题领域会导致法学方法的多样性,我们对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才能认识、法律如何得以言说,以及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进行思考时,也相应地构建了不同的问题域,这就是法律本体论、法律认识论、法律语言学和法律价值论。不同的问题域使法学研究呈现出经验与逻辑、社会与历史、文化与价值等不同的认识方式和研究方法。第二,廓清法学研究方法的历程是研究活动自我反思的基础,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追问可以使我们不断地回忆往事来继承遗产。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与法学的发展史I司步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回顾,也就是对法学发展史的勾勒与梳理。但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与法学理论的历史又有所不同,法学方法史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认识的“途径”,而法学理论史则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认识的“对象”。从方法论角度看,西方法学经历了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以及语言学转向这三个阶段,而中国古代法学则呈现出一种不同于西方人的独特个性和思考方式,它主要体现在辩证方法和分析方法两个方面。同时,由于儒学的主导地位使具有解释学功能的“经学”方法主宰了人们的法律认识方式。而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方法则继承和扬弃了人类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成果,把法律现象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深入分析了法律与阶级、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把每一个概念、范畴、原理都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思维抽象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叙述方法。第三,对西方法学的三大传统方法,即实证的、价值的和社会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全面检视有助于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因为,人们对法律世界的认识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法学研究的两大问题域::本体论和价值论,本体论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价值论则是一个评价问题。作为评价性认识的价值论,始终贯穿着评价者的主体因素,具有主体性,因而也使法学方法论中的价值方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意义。法学研究既有追求价值认识的一面,同时也有必须服从于客观事实而进行事实认知的一面。实证分析方法正是以对法律现象进行客观认知为基础的认识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是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价值方法和实证方法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这就为社会学方法的法学应用留下了生存空间。社会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使法学与社会学得以整合,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边缘学科::法社会学。在法学研究进入到20世纪后,这个领域最重大的成就可以说就是法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法社会学把法律放在社会事实的文件夹里加以考察,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第四,当代法学研究可以说是一个方法林立的时代,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成为主宰性或惟一性的方法,超越传统的价值、实证和社会等方法成为法学研究活动的一股潮流。同时,各种新方法的涌现给法学研究增添了多向度的思维进路,诸如文化学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批判方法等,都在这股潮流中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法学研究的现代特征表明,建立多元、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法哲学和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