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8年国际商会(ICC)制定了一套统一规则,处理通常被称为“合同担保”的应用。这套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适用于保证人在索赔被提起以及其他一些条件被满足,例如提供一份仲裁裁决的时候,即有义务付款的保函。2.因应1978年之后实务做法以及国际商界观点的改变,ICC制定了一套规则,规定“见索即付”或者“无条件”的合同担保的使用。依据该规则,受益人无须证明违约或遭受了损害,即可获得赔偿。因此,国际商会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根据该规则,银行以及保证人凭提交的适当单据即予以付款。3.承包商(在本指南中也称为“被保证人”)担心“见索即付”保函会被不正当使用,这可以理解,因为,不可避免地存在无理索赔以及在善意贸易/△同争议产生时利用此类工具施加商业压力的空间。针对此类需求,国际商会保险委员会,在国际信用保险协会(ICIA)及其成员积极的合作与参与下,成立了工作小组以起草一套规则规定“有条件”担保。该规则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同,将强调保证人的责任从属于承包商/被保证人在保函针对的合同项下的责任,并且与其范围相同。显而易见此类工具将为承包商/被保证人提供更多保护,因为无理索赔以及利用索赔施加商业压力的空间大大缩小。雇主(在本指南中也称“受益人”)必须证明违约发生并且证明其遭受损害,才有权获得有条件保函项下的赔偿。但保函仍然向受益人提供了有价值的保护,因为如果受益人在合同项下或者在违约发生时有权从承包商/被保证人处获得付款,其就能从保证人处获得该项付款,而不会在承包商/被保证人无资力或者因其他法律原因而不能付款时被剥夺合同项下的任何获偿权利。4.合同当事人将能明确选择其希望作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国际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工具的类型。使用依照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将为雇主/受益人提供类似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工具,可据以在工具的有效期之内的任何时间,无需任何进一步证据或条件,即可支取保函金额之内的钱款(即使承包商/被保证人提出任何异议),而只需提交正确形式的索赔以及可能规定的单据。5.与之不同,依照本规则开立的合同保函将为雇主/受益人提供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约束保证人在违约被确立时支付根据该合同计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