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移斗转,不知不觉《检察论丛》已经度过了五个春秋,出到了第十个卷次。五年也好,十卷也罢,按惯例的确是该总结纪念一下了。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记述过去,照亮现实,还预示着未来。在《检察论丛》五年的发展中,可谓得失交融。得,便是我们亲历了她的萌芽、成长过程.并为检察事业的兴盛添砖加瓦;失,则是我们应该把她办得更好些,并为检察理论的繁荣增光添彩。当然,在五年凡十卷所辑的300余篇论又中,我们既为作者的旁征博引而叹服,也为论者的远见卓识而共鸣,更为著者对检察事业乃至法治建设的无限关爱而感动。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检察论丛》的成长中,一切的思想,一切的希冀,一切的美好,都在无声的耕耘中发生并共享、愉悦着。诚然,《检察论丛》的成长,与新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休戚相关。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检察制度是在汲取中国历史上制度文明的精华。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和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政制的需要而确立、发展的。它既具有与其他国家、地区检察制度的共同之处,又具有鲜明的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中国特色。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看,现行检察制度是新中国在政权和法制建设进程中做出的历史性选择,其产生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它包含着我国在司法工作中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是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也是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律必须公正地适用,而公正更需要有效的监督来强化。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势必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理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支撑。检察事业大有作为!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检察事业的发展中,目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譬如,法律监督能力发挥得不够充分、有力;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方面的成效,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理论和检察制度还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等。究其原因,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缘由,就是缺乏对中国检察制度本土性、继承性、合法性、合理性之理论根基的辩证、理性的探寻、回溯、追问、培育、整合、夯实、引领——“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检察制度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可有可无吗?”……而这些恰恰是需要法治人毕生孜孜以求的。诸如《检察论丛》等承载检察理论和实践成果之媒体的使命,自不待言。当然,在我们通过《检察论丛》这一平台彰显检察事业成果的过程中,之所以说某某观点、主张正确,绝不是因为持这种观点、主张的人是什么“先哲”,甚至有什么神秘的念头在里面,而是因为他的观点、主张在我们的实践中被证明妥当或者符合法理、逻辑、国情。诚如毛泽东同志所言: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只要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所以,五年来,尽管《检察论丛》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宗旨却始终是密切关注检察实践的重大课题,增强检察活动的理性自觉,升华检察学的理论品位;始终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既要反对经验主义,也要反对教条主义;始终坚持高品位、新视野的精品研究战略,既展示检察理论研究的宏篇硕果,又反映检察实践的精华灼见;始终坚持以质取文,扶持新人,并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检察官之友”。当前,如何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为此,本卷辑录了《“检察改革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论证会”纪实》、《宪政视野中的检察权》、《我国检察改革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改革探讨》、《论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侦查监督与人权保障》、《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参与民行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务》、《辩诉交易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中英检察制度比较》等18篇文章,以飨读者。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检察论丛》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出版社及其同仁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检察论丛》是我们的,也是所有热衷检察事业发展的人士的,让我们一起携手把她培育得更好,更茁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