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新问题。随着贸易障碍逐渐减少,人们开始关注“边境背后的贸易壁垒”(“behind the border barriers to trade”),即除关税和其他边境措施之外,其他具有影响国际贸易性质的国内政策和国内法律,由此引出众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本书围绕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竞争法问题展开论述,由导言和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的关系入手,简单回顾了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当代国际贸易领域各种形态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一归纳,并分析导致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所在。从GATT到WTO,国际贸易ee的关税障碍大部分得到规范,而非关税障碍成为限制竞争措施的主要形式。目前,各种限制竞争措施屡禁不止,且形式多样,往往以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合法性为借口,愈演愈烈。第二章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限制元争行为,以及国际社会(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为规范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所作的努力。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和元争规则,对七种主要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了比较,并归纳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的特点。分析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全球范围内竞争规则的协调与统一。在书中,作者介绍了1993年专家们起草的《国际反垄断法草案》、2002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根据国际竞争发展的需要和各国的建议制定的《竞争法示范法》,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多年来为解决跨国反竞争问题和竞争法域外适用引起的国际争端所进行的有益尝试。第三章关注的是在wTO框架下对贸易与竞争问题的讨论与方案,各种意见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对竞争问题的不同看法和利益冲突。本书着重分析了WTO三个主要协定中的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因为这些零星规定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竞争问题所作的最新回应,并分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涉及的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的特点,指出在TRIMS、TRIPS和GATS中遵守竞争规则已列入成员方的义务,这一形式无疑为今后制定国际竞争协定打开了思路。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首先在一些领域找到突破口,这比单独制定一个协定更为有效。本章还讨论了世贸组织对竞争问题争端解决的实践问题。尽管理论上的讨论仁者见仁,但实践问题的解决无法等待理论上的完善。通过对一些已经审理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竞争问题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和裁决遵守问题。第四章分析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在WTO的前景,意在思考从多哈到坎昆的一波三折,为什么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调困难重重。本书认为,竞争政策之所以难于协调,是因为现行WTO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战略、目标与利益分享上存在较大的冲突,其深层原因还在于它们对贸易自由化的理解、对贸易规则的运用以及对贸易减让的承诺等方面的看法难以走向一致。这种不一致还导致在有关竞争政策的协调模式上和WTO核心原则适用于竞争政策上的严重分歧。本书强调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而有差别待遇原则列入核心原则的重要性,认为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来讨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只能走向死胡同。在国际社会还未制定出有关竞争政策的统一协定前,可先制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底线规则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达成一个底线规则显然比制定一个WTO框架下的竞争协定更有可能性,也更具操作性。第五章意在对现行多边贸易体制进行反思。世贸组织运作至今,其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衡在竞争问题的国际协调方面已暴露无遗。“不足”使原本存在的缺陷日益明显,而“失衡”更加重了弥补缺陷的成本。发展中国家要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它们通常在政治上太软弱,经济上又欠发展,它们既无能力高喊贸易自由,也无法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它们希望通过经济强国的援助和支持,获得发展的机会,以提高本国的经济效率。即便如此,发展中国家在自由化过程中也不应迷失方向。世贸组织应成为发展中国家更好发展的舞台,而不应成为富人的俱乐部。改革现行世贸组织的运作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讨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才有意义。第六章主要是对构建中国的竞争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意在对“入世”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法律制度进行思考。首先,应确立我国竞争政策的定位,因为一国的竞争政策是制定竞争法的依据。其次,应确立我国竞争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对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本书重点分析了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如何体现问题。在构建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时,不仅要重视、制定该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同样还要重视、制定、协调相关法律,使其与基本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保持一致。此外,作者在本章中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在思想观念上,我们应将竞争法上升到“经济宪法”的地位,重视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第二,在模式选择上,应立足于中国国情,走出一条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第三,在构建竞争法律体系方面,以“入世”为契机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第四,在竞争执法上,应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竞争执法体系;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应引入判例法制度,以弥补现行司法制度在处理公平竞争问题上的法律资源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