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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

论法的精神(上)

定 价:¥31.40

作 者: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丛编项: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标 签: 理论

ISBN: 9787100005685 出版时间: 1959-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1m 页数: 797 字数:  

内容简介

  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部书:它在出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面就印行了二十二版,并有了不止一种的外文译本。耶稣会士反对它,政府主义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为禁书。然而,正是这样的一部书,奠定了资产阶级的法的理论的基础,这部书中所阐述的三权分立的思想,至今仍有效地发挥作用。可以说,因为有了这部书,资产阶级才懂得革命,西方社会才实现了长治久安。:::::::::::::::::::::著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他的一部重要著作。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此次根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作者简介: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出生在法国波尔多(Bordeaux)附近拉帕烈德庄园(Chateau de laBrede)。那时候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贡达(Charles Louis deSecondat)。色贡达这个家族是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Navarre)朝廷。纳瓦尔这个王国在九世纪建国,到十七世纪初年已?耆晌ü囊徊糠帧C系滤桂母咦娓腹郝蛄恕懊系滤桂斓亍薄D赏叨豕暮嗬?,也就是后来的法国王亨利四世,把这块领地升为“伯爵辖地”,以酬其先租服务朝廷的功劳。孟德斯鸠祖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这是一个可以买卖的世袭职位,后由他的伯父继承。他的父亲拒绝了当教士的机会,选择了军人的职业。1713年父亲死;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遣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宇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帕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Brede et deMontesquieu)。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的贵州世家的出身。他和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她带来了十万镑嫁资。后来他因为不喜欢议长职务,又因一时需要钱,就把该职务卖掉。这个职务是一笔巨大财产,可卖到七八十万镑。孟德斯鸠卖了多少钱,今已无考;但据估计约在六十万镑左右。他每年从卖金得到的利息收入达二万九千镑之多。这就使他的家庭经济生活过得十分富裕。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政治经验,但他也很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恕堵鄯ǖ木瘛氛庋匾闹鳌?他在1755年2月10日死去。::::::::::::::::::::背景:孟德斯鸠的进步的社会学说主要集中在三本代表性的著作里。I、《波斯人信札》这是他在1721年化名“彼尔·马多”(PierreMarteau)出版的。这时他已经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十三年了,已当过律师,又在波尔多议会工作了七年,并在议会中当了议长三年;他对法国的政治、社会的腐败已有了具体的认识,并深感不满;所以他在这本书里假托了两个周游欧洲的波斯贵族的彼此通信,以及他们和朋友、爱人、仆人等的通信,从不同地位与角度,对法国当时的社会进行抨击。《波斯人信札》出版后大为流行;孟德斯鸠由一个省的人物一跃而为全国注目的人物了。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统治阶极的不满。国王路易十五(1710—1774)依据佛洛里(A.H.Fleury)(1654—1743)红衣主教的报告,曾一度无理地拒绝批准孟德斯鸠为法国科学院院士,就是明证。II、《罗马盛衰原因论》上书出版后,孟德斯鸠就继续研究政治、法律问题。1726年连议长也不当了;旋即到各国旅行考察,回国后自1731年起三年闭门不出,整理所搜集的资料,专事著述,1734年就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这本书虽然不象《波斯人信札》那样风行,但却是一本更严肃的著作。它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并且在思想上和后者有紧密的联系。III、《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是1748年出版的;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比其前两部著作,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严密,是他著作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一本;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粽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这本书的主要内容: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11—13章)3.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4.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乱(27—28,30—31章)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这本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印行了二十二版,又有许多外文译本。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尤其是教会的异常嫉恨;耶稣会士反对它;詹森会士对它进行野蛮的攻击;政府注意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椤C系滤桂卮鹫庑┕セ?,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一文,再版时又增加了一些“解释”。这在我们的译本里可以看到。::::::::::::::::::::请读片断:中华帝国对于我在上面所说的一切,人们可能有所非难,所以我在未结束本章之前,必须加以回答。我们的传教士们告诉我们,那个幅员广漠的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它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那末,我所建立的三种政体的原则的区别便毫无意义了。但是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加之,我们的商人从没有告诉我们教士们所谈的这种品德;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商人们所说的关于那里的官吏们的掠夺行为。我还可以找出知名人士安逊勋爵作见证。此外,巴多明神父的书简,叙述皇帝惩办了几个亲王,因为他们皈依基督教,惹起皇帝的不快。这些书简使我们看到那里经常施行的暴政,和依据常例——也就是无情地——对人性进行残害的大略情形。我们还有德麦兰和巴多明神父关于谈论中国政府的书简。?诙亮思父龊芎系览淼奈蚀鹬?,奇异之点便都消逝了。是不是我们的教士们被秩序的外表所迷惑了呢,是不是因为在那里,不断地行使单一的个人意志,使他们受到了感动呢?教士们自己就是在受着〔教皇〕单一的个人意志的统治,所以在印度诸王的朝廷里,他们也极愿意看到同样的统治。因为,他们到那里去的使命只是要提倡巨大的变革,那末要说服君主们使相信君主自己什么都能够做,总比说服人民使相信人民自己什么都能忍受,要容易些。然而,就是在错误的认识本身中也常有某些真实存在。由于特殊的情况,或者是绝无仅有的情况。中国的政府可能没有达到它所应有的腐败程度。在这个国家里,主要来自气候的物理原因曾经对道德发生了有力的影响,并做出了各种奇迹。中国的气候异样地适宜于人口的繁殖。那里的妇女生育力之强是世界上任何地方所没有的。最野蛮的暴政也不能使繁殖的进程停止。在那里,君主不能象法老一样地说,“让我们明智地压迫他们吧!”他只好归结到尼禄的愿望:希望全人类只有一个首领。中国虽然有暴政,但是由于气候的原因,中国的人口将永远地繁殖下去,并战胜暴政。中国和所有其他产米的国家一样,常常会发生饥荒。当人民要饿死的时候;他们便逃往四方去谋生;结果各地盗贼便三三五五结伙成群了。多半的贼帮都在初期就被消灭了;其他的增大起来,可是又被消灭了。但在那么多而且又那么遥远的省份里,就可能有一帮恰巧成功了。它便维持下去。壮大起未,把自己组织成为军事团体,直接向首都进军,首领便登上宝座。在中国,腐败的统治很快便受到惩罚。这是事物的性质自然的结果。人口这样众多,如果生计困乏便会突然发生纷乱。在别的国家,改革弊政所以那么困难,是因为弊政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不象在中国那样,君主受到急遽的显著的警告。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我们的君主到,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则来世的幸福少,今生的权力和?聘灰惨佟5侵泄幕实壑馈H绻持蔚貌缓玫幕?,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中国虽然有弃婴的事情,但是它的人口却天天在增加。所以需要有辛勤的劳动,使土地的生产足以维持人民的生活。这需要有政府的极大的注意。政府要财时刻刻关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而不必害怕别人夺取他的劳苦所得。所以这个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这就是人们时常谈论的中国的那些典章制度之所由来。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良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甩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

作者简介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出生在法国波尔多(Bordeaux)附近拉帕烈德庄园(ChateaudelaBrede)。那时候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贡达(CharlesLouisdeSecondat)。色贡达这个家族是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Navarre)朝廷。纳瓦尔这个王国在九世纪建国,到十七世纪初年已完全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孟德斯鸠的高祖父购买了“孟德斯鸠领地”。纳瓦尔王国的亨利三世,也就是后来的法国王亨利四世,把这块领地升为“伯爵辖地”,以酬其先租服务朝廷的功劳。孟德斯鸠祖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这是一个可以买卖的世袭职位,后由他的伯父继承。他的父亲拒绝了当教士的机会,选择了军人的职业。1713年父亲死;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遣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宇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帕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LouisdeSecondat,barondeBredeetdeMontesquieu)。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的贵州世家的出身。他和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她带来了十万镑嫁资。后来他因为不喜欢议长职务,又因一时需要钱,就把该职务卖掉。这个职务是一笔巨大财产,可卖到七八十万镑。孟德斯鸠卖了多少钱,今已无考;但据估计约在六十万镑左右。他每年从卖金得到的利息收入达二万九千镑之多。这就使他的家庭经济生活过得十分富裕。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政治经验,但他也很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样重要的著作。他在1755年2月10日死去。

图书目录

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张雁深: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孟德斯鸠论著举要
著者原序
著者的几点说明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在宽政与暴政国家中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什么地方呢
  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风俗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进一解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第二节 在政治的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节 怎样激励爱平等和爱俭朴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培养俭朴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敏捷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予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元首的恩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断案
  第四节 裁判的方式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第九节 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
  第十一节 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软弱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六节 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第十七节 拷问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
  第十九节 报复刑的法律
  第二十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节俭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的节俭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节俭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不同政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的大意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第九节 贵族如何倾向于拥护王室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结果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誓言在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十四节 政制最轻微的变更如何会使原则受到破坏
  第十五节 保持三原则极有效的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质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质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质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取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取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谋取安全
  第六节 一般国家的防御力量
  第七节 一些思考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及它的攻击力量场合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攻击力量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第四节 被征服民族可以得到的一些好处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第六节 共和国进行征服的场合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君主国征服邻邦的场合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的场合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的风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保持征服地的新方法
  第十六节 专制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旨
  第二节 自由一词的各种涵义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各种国家的目的
  第六节 英格兰政制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第八节 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的想法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十二节 罗马君王的政体及其三权的划分
  第十三节 对于驱逐国王后的罗马国家的总看法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权的划分如何开始变化
  第十五节 罗马如何在共和国极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府中的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第三节 续前
  第四节 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 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第六节 男色罪
  第七节 大逆罪
  第八节 亵渎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第九节 续前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十三节 文字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十五节 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第十六节 大逆罪的诬告
  第十七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破坏自由的东西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统治方法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易于接近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善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予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三十节 续前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第二节 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
  第三节 有农奴的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有农奴的共和国家
  第五节 有农奴的君主国家
  第六节 有农奴的专制国家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的国家的赋税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第九节 一种恶劣的赋税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应视政体的性质而定
  第十一节 没收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节 什么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第十四节 赋税的性质和政体的关系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第十六节 回教徒的征服战争
  第十七节 扩军
  第十八节 赋税的蠲免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有利于君民
  第二十节 包税人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人怎样因气候的差异而不同
  第三节 某些南方人民性格上的矛盾
  第四节 东方各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持久不变的原因
  第五节 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
  第六节 热带的农业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的良好风俗
  第九节 鼓励勤劳的方法
  第十节 关于人民节酒的法律
  第十一节 关于气候疾病的法律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的法律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十五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
  第十节 奴隶制的种类
  第十一节 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端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的危险
  第十四节 武装的奴隶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的法规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第十九节 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的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第三节 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
  第四节 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第七节 多妻的平等待遇
  第八节 男女隔离
  第九节 家政与国政的关系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然的贞操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的方式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勇怯的不同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
  第四节 上述情况的后果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略而结果不同
  第六节 关于“亚洲的奴役”与“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的性质怎样影响法律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怎样的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
  第四节 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
  第五节 岛屿的人民
  第六节 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
  第七节 人类的勤劳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
  第九节 美洲的土壤
  第十节 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第十一节 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第十二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第十三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四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第十五节 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第十六节 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第二十五节 查尔 第立克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
  第三十节 法兰克的全国议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僧侣的威权
 第十九章 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的主题
  第二节 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如何的必要
  第三节 暴政
  第四节 一般的精神
  第五节 应如何注意不变更一个民族的一般的精神
  第六节 不应该什么都要改正
  第七节 雅典人和拉栖代孟人
  第八节 社交性格的后果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第十一节 一点意见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礼仪
  第十四节 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有什么自然的方法
  第十五节 家政对国政的影响
  第十六节 有些立法者怎样把支配着人类的各种原则混淆了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质
  第十八节 推论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这种结合
  第二十节 为中国人的一种矛盾现象进一解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该怎样和风俗礼仪发生关系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法律如何随从风俗
  第二十四节 续前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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