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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

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

定 价:¥24.00

作 者: 徐涤宇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私法文库
标 签: 民法

ISBN: 9787562027492 出版时间: 2005-05-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1cm 页数: 354 字数:  

内容简介

  合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的问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获得说明。但意志决定论的解释力在当代已遭遇重大挑战。本书认为,对合同(法律行为)效力之根源及其正当性问题,应采取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基于此种进路,本书首先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和限定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方法论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 本书第二章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该部分主要论述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对合同制度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梅因关于罗马法上契约效力根源之历史浪漫主义的政治解释理论,从而以一种实证的态度,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接着,该章分析了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家如何通过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摆脱形式主义与类型法定主义的束缚,并如何以经院哲学的理论结合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经院法学家只是赋予原因理论一种理论上的重要性,即主张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的践行,并且,由于近代理性法学之精神气质的转向,所以导致了古典原因理论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不过,古典原因理论的式微只是就其道德含义而言的。事实上,在近现代欧陆各国法律制度中,原因理论虽然失去其实质伦理意义,但在合同或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法技术构成上仍然具有解释力。对此,本书选择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而为说明。 本书第三章关注的是原因理论在法国法中的发展或蜕变。根据其实在法的规定,原因被法国法系合意之债制度吸收,“债的合法原因”被列为合同有效条件之一。但是,“原因”是法国民法中最不确定的概念之一。为此,法国学者针对原因的科学定义以及原因的具体作用等问题,展开长期的激烈讨论,形成传统原因理论、反原因论和现代原因理论等种种理论。而现代理论仍然坚持以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并透彻地阐述了原因在具体制度运用中的定义和作用;该法系的学者甚至拓展原因理论,以其发展出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等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从而建立了更为宽泛的合同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模式。 在第四章,本书注意到,德国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原因,但理论上仍借助原因理论说明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问题上。不过,由于德国法已经以法律行为的概念超越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的合同概念,所以原因理论不仅仅针对债权合同,同时也针对物权合同,它以给与行为的概念统辖要因行为和抽象行为,并以原因理论来解释给与行为之效力的正当化问题。一般而言,给与行为中都存在原因,但在要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直接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而在无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然而,由于无因给与行为的效力毕竟因原因不成立或不存在而欠缺正当性说明,故需借助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此外,由于抽象性原则的存在,交易秩序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被限缩。换言之,在德国法中,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任务,是由抽象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协力完成的。 在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模式进行历史考察后,本书第五章检讨了近现代唯意志论贫困的真正原因,并试图以原因理论重建合同正义的实质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本书以历史实证和规范实证的态度,在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语境中诠释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评价其理论的自洽性,并在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语境下,试图通过制度单元的有机移植,有效地借鉴原因理论,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及相关制度的逻辑构建提供建议。

作者简介

  徐涤宇,1970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至1998年,1998年至1999年,分别在哥伦比亚开放大学、阿根延萨尔塔法官学院、阿根廷萨尔塔国立大学、莫龙大学、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以访问学者身份研习拉美民法典。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副所长、民商法系副主任。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导论:问题、路径和方法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作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之说明模式的“意志决定论” 
  二、意志说或合意主义的理论对古代合同法具有解释力吗? 
  三、意志决定论之解释力在现代的失效? 
 第二节 研究范围的限定和路径的确定
  一、研究范围的限定
  二、研究路径的确定: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
 第三节 关于研究方法
  一、解释学之争和本书关于方法论的基本立场
  二、各种具体研究方法的说明
第二章 契约效力的古典说明模式:从罗马法到中世纪
 第一节 罗马法上契约的概念及其效力之说明模式
  一、罗马法上契约概念的历史发展
  二、历史语境中的几点解释
  三、罗马法上合同效力的根源
 第二节 中世纪原因理论的发轫及其最终确立
  一、中世纪法学家对罗马法文本的解读和原因学说的初构
  二、亚里士多德的原因理论和中世纪原因概念体系的构架
  三、原因理论之伦理意义的建立
  四、小结:原因理论在中世纪的性质
 第三节 近代法学精神的转向和古典原因理论的式微
  一、近代自然法学的基本精神及其导向
  二、古典原因理论的衰落
  三、世纪的意志论对古典原因理论之价值的间接否定
第三章 原因理论的现代发展:法国模式
 第一节 近代法国法系原因理论的形成
  一、合同概念的发展与合意主义
  二、法国传统原因理论的形成
 第二节 现代原因理论的修正
  一、反原因论者的挑战
  二、现代理论对原因概念的修正
  三、现代原因学说对反原因论的反批评
 第三节 现代原因理论的具体适用
  一、原因的缺乏
  二、虚假的原因
  三、不法原因或不道德的原因
  四、原因的证明
 第四节 无原因得利和原因的欠缺
  一、法国法规定的无原因得利的具体情形
  二、错债清偿之返还和无原因得利制度的确立
  三、无原因得利规则的适用要件和原因理论
 第五节 法国法原因理论的影响及其意义
  一、法国原因理论的影响
  二、法国法系原因概念的“破译” 
  三、法国法系原因理论的意义和功能
  四、当代原因理论的扩张
第四章 原因理论在德国法系:另一种解释模式
 第一节 合同观念的变迁和法律行为概念的超越
  一、理性自然法时代的合同观念
  二、法律行为之抽象概念体系的形成
  三、法律行为制度之框架下原因理论的角色
 第二节 给与行为和原因
  一、给与和给与行为的界定
  二、原因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节 要因和无因:给与行为和原因的两种关系模式
  一、原因的确定:以原因之合意的分析为主
  二、要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对给与正当性的两种说明模式
 第四节 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体系的构成
  一、抽象性或无因性的含义以及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谜:法律意识形态上的结论抑或纯粹抽象思维的产物?
  三、无因债务的思想和无因性体系的完成
  四、作为无因性原则之实定法基础的不当得利制度
第五章 重构原因理论的伦理价值及其意义脉络
 第一节 原因理论在价值层面的意义
  一、契约伦理探求之路:原因理论的兴衰和近代唯意志论的崛起
  二、唯意志论在伦理价值上的贫困
  三、原因理论之实质伦理价值的重建
 第二节 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和中国法的选择
  一、原因理论在法律正义范围内的体系说明价值
  二、以原因理论构建中国相关制度的意义脉络
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二 内容索引
博士论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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