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我国在1982年重新制定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民自治,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起比较完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诸多制度。我国九亿多农民,聚村而居,以村为单位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涉及到的广度和深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在国内外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赞扬。实践带动理论,村民自治的研究也处于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理论界的前沿阵地,其中以社会学和政治学为最显著,成果丰多,写出了大量的调查报告、个案分析和政治宣传论文。我发现,社会学和政治学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侧重于我国村民自治在农村是否落实和到位的问题,以及村民自治是否在我国农村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政策判断,但对于其中的法律问题却往往注意不够。但如果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