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利可以被视为一个权利链条,原权是权利链条的始端,而救济权则是这个权利链条的末端。请求权是救济济权的制度常态。本书从请求权、私权保护与民事权利体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论证了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应然性和必要性,进而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制度构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借此,本书一方面阐明了知识产权的意义和功能,另一方面也为完善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奠定理论基础。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实现及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本书还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如何在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予以运用。本书前言英国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对于权利救济理论的研究。显然应成为民法理论中权利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民法为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并不只是一种静止的杖利,而是遵循“原权——救济权”,的私权构造模式。在救济权的诸种表现形态中,只有“请求权”才是其制度常态。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范畴内研究请求权,其意义在于揭示立法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离不开相应之请求权体系的配置;请求权是我们对绝对权和相对权进行统一认识的有效工具,它是作为民事权利体系化之基石的抽象概念。就绝对权而言,若其遭受侵害,其救济途径有二:其一,必须进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化处理,这一过程的结果即产生所谓的绝对权请求权,该救济手段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的绝对性效力;其二,当绝对权受到侵害而在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特定之债的关系时(如损害赔偿之债),权利人即可享有债权请求权的救济手段。所以,绝对权的请求权救济手段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以上分析,我们在物权的请求权救济制度中得到了印证。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其请求权救济手段当然具有相同之制度形式。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绝对权请求权救济手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为人们所忽视。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这种状况存在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没有就知识产权的各项具体之绝对权请求权救济手段抽象出一般性的概念;其二,此种请求权的内容依赖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简单移植。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其与债权请求权一并构成了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的制度基础;于是,我们就能以实体法规范为立足点,将请求权而并非直接以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媒介。请求权表明权利人针对特定人可以进行特定请求之主张,它首先说明一种实体法的地位,同时也表明这个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和执行,即表明其程序上的功能。除了该项请求权在权利构造上的功能之外,我们还能以这一概念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的各种防卫性保护手段进行统一认识,从而使之与知识产权的进取性保护手段(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应起来,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二元保护模式。这是由请求权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对停止侵害、妨害预防等保护手段的抽象,以便我们能对知识产权的防卫性保护形成整体认识;也只有从知识产权请求权(而非各项具体的请求权)的角度我们才能认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了知识产权的两种不同之请求权救济手段,并且进而厘清这两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所以,知识产权请求权概念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正确认识,从而在它们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建立正确的关联;而且,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概念,也为反思现行立法中关于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