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保护及司法保护,即人们常说的“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进行的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侵权产品,对侵权人进行罚款,但行政机关无权决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问题,且行政机关的裁决须接受司法审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所给予的保护。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可给予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种不同的救济形式。所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在专利申请、无效或者商标注册、撤销等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不服而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此类案件在中国称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我所任职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所谓民事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权利人所给予的救济。刑事救济,是指在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由权利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追究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所给予的救济。《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第二辑)》分为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等5大部分。读者对象主要为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人理人、版权代理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在校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