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已有十多年,国际环境、社会结构、市场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扩张,民事诉讼法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民事诉讼法已日呈支离破碎之像,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在此背景下,江伟教授和其博士生孙邦清于2003年11月向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提交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草稿,尽管这部稿子还很不成熟,但它揭开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序幕。同年12月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此以后,江伟教授和孙邦清博士又对建议稿不断进行修改,完成了一稿、二稿,并成立了"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承担司法部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重点科研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第三稿)》是在第二稿基础上经过课题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与江苏省各级法院资深法官和山东省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进行讨论、论证的基础上由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拟订而成的。建议稿考虑到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已单独列入立法规划,因此执行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而证据法由于尚未纳入立法规划,且基于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因此,特单独将其列为一篇予以详细规定。建议稿课题组以及建议稿立法说明的撰写除了学者外,还吸收了一些资深法官参加,在形成第三稿的过程中,充满着法官与学者、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尖锐交锋与互动。在完成建议稿第三稿后,课题组约请了专家学者对建议稿第三稿的立法理由予以简要说明。制定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刻不容缓,任务艰巨,我们不揣冒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期推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第三稿)》在成稿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原副主任孙礼海、调研员段京连的关心与支持,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诸红军院长、王晤锯副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姜明川主任、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邹川宁院长、黄京兰副院长的大力协助,在此表示感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