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司法补救——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入或行人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杨立新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是否正确。由于这个规定涉及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矛头直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一个新生效的法律一经实施就被公众提出了如此尖锐、严峻的指责,在以前还是没有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