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一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为:(1)贪污贿赂罪的客体为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贪污贿赂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还妨碍了我国廉政建设制度,影响了我国政治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阻碍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宏伟方略的进程。(2)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法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爱贿、挪用行为;也有与其特定身份具有密切关系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比较复杂,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有些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犯罪而言,有些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有些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如对单位行贿罪。(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