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序言中国向来被誉为礼仪之邦,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些令人头痛的麻烦事儿:房产广告“水岸生态住宅”承诺得好好的,可新买的商品房却与广告不符,哪有什么依山傍水,哪有什么健身活动场所,全是骗人的!损失谁负责?丢失贵重公文包,失主焦急万分,在报上登悬赏广告,重金之下,有人抢到公文包,交给失主,索要报酬。失主如翻脸不认账,甚至说:“拾金不昧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不是提倡‘学习雷锋’吗?‘雷锋’怎么能像你这样张口要钱闭口要钱呢?”悬赏金不能兑现怎么办?“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在中国古代,债务好像是不分家的,而到了法制健全的现代社会,女儿借父亲名义贷款,该由谁偿还?能够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轿车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愿望。在旧车交易市场仅花了18万元就买了辆豪华气派的林肯轿车,这可让张女士喜出望外,可万万没想到新买的二手车竟是被法院查封的车,怎么办?热闹隆重的婚礼结束了,全部活动都被摄影师拍摄下来,留下幸福甜蜜的永久记忆。第二天,新婚夫妇就兴冲冲把胶卷拿到照相馆冲洗,谁知照相馆竟把这么珍贵的胶卷给弄丢了!谁负责?进超市要存包,这几乎成了人们到超市购物的常识,可在自动寄存柜里存的包居然不翼而飞,现金、钥匙、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通讯录和名片全丢了!顾客“存”丢东西超市暗下赔?碰上这些麻烦事儿,怎么解决呢?长期以来,我们的老百姓似乎习惯了一种人治的环境,习惯了有事找领导、找关系,并不懂得法律如何重要,并不知道法治的意义何在,有些人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或是遇到矛盾纠纷时,竟然想用非法的手段去泄愤、报仇、私了、摆平,这必然带来不良后果,以致酿成悲剧;也有些人遇到忧难时自己觉得没有办法,就只好忍气吞声,吃亏受屈,完全不懂得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从这个角度看,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但这是表面现象。如果地球上只存在一个人,或人与人之间不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人与人之间有交往,有交往就会有矛盾、有冲突,法正是为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存在。所以,法调整的对象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仅仅是部分关系。而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说规范人的行为,其调整或规范的机理(或机制)是赋予人们在交往中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有什么样的法律义务。按通常解释:权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义务,则是“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其中一方的“力”与交往中另一方的“约束”相辅相成,互为表彰,但它们共同的本原均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具体的强制规定,即当某人的行为具备一定要件时,该人须承担一种强制的不利的后果,这种不利的强制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合同是人们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手段和形式,在实务中,人们交易目的的实现,多靠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合同当事人的自觉性,源于法律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时,而强加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后果,这种强制性的不利后果就是违约责任。当然,合同实现的强制性是合同实现的非常态表现,我们并不追求这样的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直接表现了公民对法律的无知、对法律的漠视以至对法律的规避,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自觉遵守法律或双方的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这才是法治国家公民合同行为的必然选择,也才是我们所期望的一种境界。当然,我们现实社会距离这种境界还很远,但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相信迟早会实现的。但愿这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此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