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责任事故赔偿是指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其他人受到伤害后,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1993年出台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表示其“产品”不含建筑产品。但稍后颁布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扩及到了不动产(如商品住宅等建筑产品)。迟至1998年3月施行的《建筑法》才专门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和责任等问题。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22条有关“产品”的规定中,并未将建筑产品排除在外,而且该法第126条还进一步规定,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致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新司法发展表明,多数发达国家都倾向于对“产品”概念作扩张解释。因为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提高,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当务之急;而卖方市场的竞争机制又迫使生产者不得不重视产品的质量及其声誉。近年来,法国、德国的一些判例将建筑产品适用于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概念则表明了这一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