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精神是一个舶来品。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精神的研究较为薄弱。实际上,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贯穿刑法的始终。从立法上来讲,刑法的谦抑精神制约着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什么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何种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精神就是重要的参照物。其实,罪型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犯罪论部分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罪与数罪问题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性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刑罚论部分涉及的死刑的适用问题、长期自由型的范围等也无不与刑法的谦抑精神体戚相关。刑法法分则的罪名更是离不开刑法谦抑精神的指导。此外,刑法谦抑精神还涉及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批判与继承,期待可能性以及严格责任等刑法理论无不与刑法的谦抑精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之,刑法的谦抑精神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树立系统的刑法谦抑精神,无疑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