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载人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我国的根本大法,此乃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担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对公安执法的法治要求,又是公安执法的根本目的。同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国已参加了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公安执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我们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基于此种认识,结合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实际,湖北警官学院和湖北省公安厅几位有志趣于研究这个问题的同仁于2004年初联合向湖北省教育厅申报了《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课题,得到了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