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是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和永恒主题。自人类有了阶级和国家,经济与法律就有了不解之缘。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则(范)的总和①。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类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属于社会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因此,人类在其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彼此之间必然发生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规模的扩大、特别是社会分工的细化而变得日益频繁和复杂。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②“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①因此,生产关系表明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人们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着人们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不仅是在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以物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所谓物质利益,是指社会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占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质产品,其中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②,所以,“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③,而在各种利益中,物质利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是决定其他利益的基础。因此,一切生产关系本质上均属于社会经济关系,并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