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同性恋年龄在1000例同性恋中,年龄最小的17岁,最大的53岁,平均26.7岁;职业分布以工人最多,占26.9%,学生18.3%,教师15.9%,干部13.5%,职员19.3%。农民4。3%,军人1.8%;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者占93%;兴趣爱好偏爱文学艺术者占61.2%。男性同性恋者中具有女子气质特点者占61%,表现负性情绪的占93%。说明同性恋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特殊群体,他们各方面能力均正常或表现更为优异。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心身健康是今后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2对同性恋进行分型包括:①意向型(9.3%),性意向是同性、但未发生过同性性关系。② 情感型(占40%),有稳定、专一的性对象,有性接触。③性乐型(43.6%) ,以性乐为主,少感情色彩,性伴侣多变,性行为以口交为主的占43.8%,以口交加肛交的占45.4%,这些人是大城市“同性恋角”的主要参与者。④复合型(6.3%),包括同性恋伴有异装、自虐、恋物等。这一分型界限清楚,简明实用,在当前艾滋病防治中显得十分重要。由于性乐型者特殊的性行为方式,极易成为性病的传播者,此型应视为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值得有关方面重视。 3.3 疏导心理疗法对性变态的治疗分疏通、矫正、引导3个治疗阶段,是与其形成病态性心理相逆的过程,是把不适应社会的变态性心理要求转化成为正常的性生理心理的需要,形成正常的性意识、性意向和性行为。运用疏通引导及性病态心理动力定型的破坏手段获得效果,对病态心理认识的提高引起情感上的认识深化,进而促进性变态心理及行为的内部动力结构改变,在良好的心理情景下激发他们强烈的性道德规范、性责任感,在疏通一破旧一新建的治疗中完成性病态心理向正常生理心理的转化。从本研究的患者类型及随访效果来看,易性癖、同性恋的疗效较差,其他各型的疗效是令人满意的。 3.4 性变态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包括性犯罪行为及病态性心理,有的还有脑器质性改变,只根据犯罪行为臆断容易混淆性犯罪行为与病态性行为的界限,也就不能做到依法处置。本组资料中有66%的患者受到过法律制裁及严重的行政处分,但仍难以达到消除性变态行为的目的。而经过心理疏导治疗后,无论是近期效果,还是远期疗效,均表明给予积极的心理治疗要优于制裁。为此,作者建议,在对性变态的司法鉴定中,应结合具体案例,综合考虑其病史,通过实验室观察患者的行为动机等方面来具体确定患者的责任能力,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的患者应尽早考虑积极的心理治疗。 3.5 性变态者的婚姻与异性正常性生活的适应状况表明,同性恋未婚者71%,已婚者29%,婚后有纠纷者占91%,离婚者占37.6%,仅6.6%的同性恋者能适应异性性生活,他们内心都不愿与异性结婚,认为结婚“只不过是为了逃避社会舆论压力”,他们无法履行丈夫的职能,无爱情的、虚假的、徒具形式的异性婚姻既害人又害己,给双方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作者认为,绝对同性恋者不该为逃避现实而结婚,避免给配偶带来心身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烦恼与痛苦。同时,全社会要对同性恋予以关注和理解,从而努力建立良好的性文化环境。其他性变态者中对正常性生活无兴趣的占64.3%,存在性功能障碍的占14.3%,在治疗中应重视改善这些障碍,以提高家庭婚姻生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