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辑“主题研讨”关注的便是这些问题。周汉华教授曾经参与《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工作,因此不但了解立法的过程,对该法的实施关注尤深。他的文章列出了《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面临的8个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实际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一个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文件,《行政许可法》本身就包含了若干不容忽视的缺陷。另一方面,对于这项赋有特定政策含义的法律,实现其立法意图的制度环境并不理想。因此,作者提出的应对之策也包含两个方面,即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解决《行政许可法》内在的不足,通过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来满足其外部要求。着眼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邓峰博士指出了《行政许可法》的若干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部分源于该法自身的缺陷,部分是出于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更重要的则是因为,《行政许可法》的内在目标与当前有效的治理机制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比如,在当下的责任追究机制条件下,《行政许可法》所设计的权力控制方式实际上很难实现;而诸如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的问题,原本不应由《行政许可法》这类法律来规定和解决。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是,这样一部试图以划一方式对各级政府的各类行政行为加以控制的法律,在管理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有效率?无论作者的结论是什么,我们都可以通过对这一个案的观察与思考,深入到当下制度纠结的矛盾深处。这种思考显然较任何结论更有价值。李强教授在他的文章里,从理论和历史两个方面,探讨了现代国家建设与建立统一的政治与经济秩序的关系。他指出,困扰人们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寻租以及地方和部门立法上的混乱乃至彼此冲突等现象,都是与传统国家的某些特点联系在一起的。传统国家有地域上的分殊,但是结构和功能分殊不够,因此其自主性程度也不高。现代国家不但合法地垄断暴力和征税权,而且在结构与功能两个方面都区别于社会,具有高度的自主性。这样它才能够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法律,超越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成为一个建立在公共财政基础上并以提供公共物品为职责的公共权威机构。郭丹青教授的看法让我们想到前面几位作者对《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批评,即以划一方式对各级政府的各类行政行为加以规范,这种做法可能危险而且不现实。这也让我们想到李强教授对现代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强调。如果对这些表面上看不同的主张进行更仔细的区分,则我们对于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应当会有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在最近几年关于“三农”问题的讨论中,农村土地制度无疑是人们辩论的焦点之一。有人认为产权是问题的核心,并且主张土地私有化。另一些人相信农业的规模经营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良策,因而主张回到集体化的道路上去。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之间,也有人认为,保持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可能是更合理的选择。韩宇的文章从国家、农户和村干部三者利益分配给定的条件下,讨论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调整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以及调地的决定因素等问题。他的结论是,当前的土地定期调整制度虽然没有提供土地产权的清晰边界,但却是国家、干部和农户三者的最佳选择。它保证了风险规避的农户有平等的土地使用机会,又保证了国家粮食征购量的实现,同时也不违背基层干部的利益。然而,“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一个意外后果是使得村干部有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害农民利益。因此,完善乡村治理,防止权力滥用,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型时期中国面临的问题千头万绪,制度建设肯定是其中的核心环节之一。从《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到现代国家建构,从农村土地制度到工业化道路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所有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基本的制度建设,而这些制度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本辑的两篇评论让我们重新回到这一点。第一篇评论文章从“一国两制”的实践入手,试图把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举纳入到中国的宪政制度建设中加以考虑。作者认为,“一国两制”的实践在中国宪政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为中国的宪政制度建设带来了丰富的思想和制度资源,中国的宪法学家们应当认真对待之。另一篇文章出自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教授。他从英国和西班牙的历史兴衰故事中引出的教训,简单地说只有一句话,那就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成功和持续发展,最终取决于其政治和法律的制度。熟悉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人大概不会觉得这样的结论有何新颖,但是,一个毕生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杰出经济学家在他生命将尽之时说出的这番话,其含义和分量是我们不能够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