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形势,是中国在二十一世纪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目前,国内外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多从经济学或者社会学角度出发,从法学层面进行剖析的较少。本文认为,养老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手段的介入,因而也是个法律问题。合理划分国家、单位与个人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是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对养老保险中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成为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利用从事养老保险立法活动所积累的资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运用历史比较和国别比较的方法,对养老保险中的核心――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本书首先分析了养老保险责任问题的有关理论问题,包括责任的含义与分类、义务责任与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之后,本书回顾了中外养老保险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对社会共同责任本位思想作了较深刻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共同责任思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世界银行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应当成为各国的借鉴样板。对中国而言,虽然进行了近20年的养老保险改革探索,但离三支柱模式的建成尚有相当的差距。为此,本书分析了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中国按照三支柱模式重构养老保险体系的思路,主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强制推行职业年金;继续鼓励发挥个人与家庭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本书还将这一构想具体运用到农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跨国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上。鉴于法律责任的确立与追究对维护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性,本书对国家、单位与个人三方在三支柱不同层次的主要环节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作了分析。同时,为了使法律责任得以落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书还对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本书的最后部分指出,养老保险改革需要法律手段介入。在条件成熟时,应当用法律法规取代政策性文件,以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