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尤其是法理学教育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帮助学习者熟悉并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因此,学会并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应当成为一切治国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一个法律问题常常也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或道德的因素,例如,某种利益是否应予确认?某种行为是否应予禁止?某种理陛预期是否应予制度上的支持?等等类似的问题。也都可能被作为一个政治的、经济的或道德的问题提出来,并被用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方式来思考和处理。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因此,对利与弊的权衡,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以及对善与恶的评价,都不能替代法律的标准和结论,而且,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法律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