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十多年来票据法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教学的发展,我们感到,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特别值得充分肯定。第一,《票据法》从无到有,为调整票据关系、审理票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与之相配套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也陆续制定,从而为票据权利人顺利行使其票据权利提供了最充分的保障。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应对在票据关系的调整中出现的新问题,在2005年对《票据法》作了个别修改之后,也提出了对《票据法》进行综合修改的要求和设想,这必将使我国《票据法》更加走向成熟。第二,票据法的教学,已经成为所有高等法律院校的重要教学内容,构成了高等法学教育十四门主干课中“商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如果说,在1987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最初开设票据法课程。时,在国内尚属少见,而时至今日,在本科教学中开设票据法课程,已成为高等法律院校课程设置中的当然之事。而且,票据法也成为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的一门课程,为此,教育部还于2004年专门指定了《票据法问题研究》,作为研究生教学用书。第三,票据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建设,呈现突飞猛进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