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是为了建立科学适度的证券犯罪刑事法网。证券犯罪刑事法网包括三部分内容:证券犯罪的范围、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二者进行法律表述的刑事立法模式。证券刑事法网的全部使命,在于最优化地配置有关证券犯罪的刑法资源,即合理地设定证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法律上予以科学表述,实现最优化的、科学、合理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本文首先探讨了证券及其特性、证券市场及其功能以及证券犯罪的概念、历史演变、我国证券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等问题,并论述了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功能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设定证券犯罪范围,必须以行为严重的证券管理秩序危害性为依据,并应当与证券道德违反行为、证券民事违法行为、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本文在系统、分类地比较国外证券犯罪刑事法律规范不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同时参照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具体设计了我国应该设定的证券犯罪。该证券犯罪范围具体包括5大类17种具体的证券犯罪。本文认为,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设立根据,是严重证券管理秩序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关于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结合我国证券犯罪和刑法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根据证券刑法基本原则,认为应当从多样化和合理化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在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方面,认为证券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管制等刑罚方法,可以适用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同时应该增补禁止从业和解散法人两种刑罚方法,并且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等非刑罚方法;在承担方式的合理化方面,认为应当重点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罚金刑的地位,二是资格刑的并科,三是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的处罚,并指出了具体进行的措施和途径。本文认为,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是对证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述方式。本文以完整的证券犯罪刑事法律规范即包括具体证券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对世界各国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进行了多种分类,并进行了利弊优劣的评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进行了剖析,指出了现有模式的种种弊端和产生原因,同时从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和立法素质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现有模式的方法。最后,本文从总体上设计了我国合理的、科学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其一,在宏观上采取以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型为主、法典型为辅的立法模式;在中观上坚持集中型模式,并兼采一罪一刑模式和数罪一刑模式;在微观上兼采罪状叙明式和法条违反式两种模式。其二,在以后刑法大动(结构性修订)时,采用分类设章制,将证券犯罪单设一章或者一节,将目前散见于不同章节的证券犯罪以及证券法和公司法中规定的应该单独成立罪名的证券犯罪予以集中设立;同时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消除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条文之间的冲突现象,取消公司法中有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规定(有赖于证券法和公司法就证券部分的重新整合),做到证券法条文和刑法条文的内容彼此照应,指明证券法中构成犯罪所应当适用的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其三,保持现有立法模式不动,在其内容合理、科学的基础上,增加刑法分则中必要的证券犯罪种类;同时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消除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条文之间的冲突现象,使其内容彼此照应,指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构成犯罪时所应当适用的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本文着重于证券犯罪的实际预防、控制,全面、系统、科学地分析了既作为宏观现象又作为微观行为的证券犯罪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所谓证券犯罪的客观原因,就是指客观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证券市场上能够刺激和诱发证券犯罪产生的各种消极现象,主要包括证券市场自身的运行机制问题,证券市场的管理问题,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证券刑事法律的运作失误,等等。这些客观消极现象既相对独立存在,又互相发生作用,而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刺激了证券犯罪欲望的形成和证券犯罪行为的产生,又在其形成和产生以后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抑制。证券犯罪的主观原因分析,主要从主体及其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来进行。证券犯罪的抗制是探讨证券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本文对证券犯罪抗制的研究主要从证券犯罪抗制的含义、分类、原则和具体对策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由证券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证券犯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证券犯罪的抗制绝非轻而易举,而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需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方法、战略、策略,协同动作,有机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多方面的、立体的、动态的抗制体系。证券犯罪抗制的具体对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证券市场运行体系,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各个主体的行为,消除和弱化证券犯罪心理,切实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健全证券法律特别是证券刑事法律的运作。关键词:证券 证券犯罪 刑事立法 刑事责任 立法模式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