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丁全男,台湾省台南县人。1972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75年台湾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经司法官特考及格,先后在新竹、高雄等地担任检察官,并兼任高雄医学院讲师。著有《医事法概要》、《医事法》、《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及《护理事故的理论与实例》等专著,并发表论文多篇。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是犯罪论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环,盖无责任即无刑罚,行为人必须于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始能令其负刑事责任。通常刑法对于责任能力,并不设定积极的成立要件,而以具备通常之精神状态者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但是,精神状态之理念如何?判断之标准何在?常因医学、心理学、法律学立场之不同。呈现复杂之论争。本文即以刑事责任能力为题,以先进国家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及目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论述刑事责任能力之概念、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刑事责任能力与责任的关系,进而探讨刑事责任的立法方式、判别标准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再举出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之关系,逐一分析比较,而后依研究所见,提出完善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建议,以期将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