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极价值的意义,是人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础,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不过,除去这一层面的信仰以外,还存在纯粹的信仰。纯粹的信仰具有理性的纯粹性,是人的内心定在。宗教以及诅咒(赌咒)、发誓只具有理性的实践性。一般的、具有理性实践性的规范尚存有信仰的因子,虽然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但由于法律以国家政治哲学作为支撑,就已不具一丝信仰的意义。“法律信仰”是错误的命题,人们将苏格拉底的死作为法律信仰的典型是错误的认识。信仰和权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缺乏论证的臆想,在西方不可能成为事实,在中国同样不应该存在市场。“法律信仰”在中国只可能转移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混淆信仰和权威的概念,是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