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大体上可以被区分为两上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近代法哲学的诸多核心主题来揭示其棋本路与基本性质;另一方面是通过阐说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的理论从而批判地澄清法的形而上学前提与根基。就前者而言,作才紧自然法的概念为开端,把整个近代法哲学简约地概括为三个基本路向,即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路向,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路向,以及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路向。整个探讨不权清晰精审,而且颇能繁能隐幽之处有所发明,更加重要的是,整个近代法哲学之为法的形而上学一事被深入地揭示和指证出来了——这可以说是切中了近代法哲学的根本性质。就后者而言,作者力图由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来描述其社会存在理论的生成与建立,又通过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以及整个历史唯物主义来构成对法的形面上学的批判。同时作者论证了经由这一批判而导致的法的形而上学之颠覆,如何揭示出法的关系的世俗基础或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