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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哲学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

近代法哲学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

定 价:¥25.00

作 者: 吴晓明,刘日明 著
出版社: 文汇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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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6766569 出版时间: 2004-10-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小32开 页数: 333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大体上可以被区分为两上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近代法哲学的诸多核心主题来揭示其棋本路与基本性质;另一方面是通过阐说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的理论从而批判地澄清法的形而上学前提与根基。就前者而言,作才紧自然法的概念为开端,把整个近代法哲学简约地概括为三个基本路向,即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路向,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路向,以及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路向。整个探讨不权清晰精审,而且颇能繁能隐幽之处有所发明,更加重要的是,整个近代法哲学之为法的形而上学一事被深入地揭示和指证出来了——这可以说是切中了近代法哲学的根本性质。就后者而言,作者力图由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来描述其社会存在理论的生成与建立,又通过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以及整个历史唯物主义来构成对法的形面上学的批判。同时作者论证了经由这一批判而导致的法的形而上学之颠覆,如何揭示出法的关系的世俗基础或现实基础。

作者简介

  刘日明,男,1968年10月出生于江西吉安。1992年9月考入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5年6月获哲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考入复旦大学哲学系,2003年6月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同济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副教授、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在《学术季刊》、《人文杂志》、《天津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吴晓明,男,1957年7月出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主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及科学技术哲学,近年来侧重于本体论问题的研究,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近年来侧重于本体论问题的研究,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撰有《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与社会》等专著八种,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目前主持一项国家社科项目,四项省部级项目。1997年获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2002年被评选为全国第三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自1996年至今任复旦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1999年至2003年任哲学系主任。社会兼职有:上海市哲学学会副会长,全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图书目录

超越近代哲学(代序)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建构和完成过程
三、马克思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和过程
四、马克思法形而上学批判理论中的两条界限
第一章 洛克的英国式自然法哲学
一、近代自然法哲学的兴起
二、近代法哲学的洛克路向及其矛盾
三、自然权利论的建构
四、对洛克英国式自然法哲学的批判
第二章 卢梭与近代自然法哲学的变异
一、权利基础的修正与移动
一、公意:法或权利的唯一可能的基础
三、“公意”的迷失与形式化的权利
第三章 德国古典法哲学
一、康德法哲学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二、法或权利的形而上学原理
三、康德法哲学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四、黑格尔法哲学的唯心主义基础及其一般性建构
五、市民社会与国家
六、黑格尔与近代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完成
第四章 马克思早年的法哲学观与“苦恼的疑问”
一、马克思早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
二、法是事物的本质之理性的实现
三、“苦恼的疑问”与法的形而上学观的动摇
第五章 马克思对法的形布上学的一般哲学批判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最初批判
二、“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对现代权利关系之矛盾的揭示
三、无产阶级是克服人权与公民权对立状态的体现者
第六章 市民社会的经济学解剖与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的深化
第七章 唯物史的创立与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
结语: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及其当代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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