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流通票据
序言
第一章 一般规定的定义
第3-101条 简称
第3-102条 标的物
第3-103条 定义
第3-104条 流通票据
第3-105条 票据的发行
第3-106条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第3-107条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第3-108条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第3-109条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第3-110条 票据收款人的三确定
第3-111条 付款地点
第3-112条 利息
第3-113条 票据的日期
第3-114条 票据中的突条款
第3-115条 不完全票据
第3-116条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第3-117条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第3-118条 诉讼时效法
第3-119条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
第二章 流通、转让和背书
第3-201条 流通
第3-202条 可撤销的流通
第3-203条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第3-204条 背书
第3-205条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第3-206条 限制背书
第3-207条 重新取得
第三章 票据的执行
第3-301条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第3-302条 正当持票人
第3-303条 价值和对价
第3-304条 过期票据
第3-305条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消费者交易中的请求
第3-306条 对票据的请求
第四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拒绝付款/承兑
第六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第四编 银行存款与收款
第五编 信用证
第六编 大宗买卖
第七编 权利凭证
第八编 投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