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第一版问世于1975年,那时在欧洲人权公约及相关判例法上几乎没有什么系统的阐述。第二版出版于1996年,当时,在一个日益宽阔的欧洲论坛上,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的贡献以及斯特拉斯堡有关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呈现了与日俱增的兴趣。1996年之前,这些判例法已发展成为一套实质性原则体系。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第三版是在公约机制成功修正、越来越多的中欧、东欧国家加入,以及一种以全方位处理个人和国家间申诉的司法程序为内容的泛欧洲制度引入的背景下出版的。在联合王国,引入公约的1998年人权法案(2000年10月2日生效)引致了人们对于公约权利及其在国内法律秩序之下实施的空前关注。然而,本书涉及的是欧洲公约,而非其在某一国家的实施及用于其关于斯特拉斯堡机构判例法的参照点。这一版由克莱尔·奥维和罗宾·怀特撰写,虽然弗朗西斯·雅各布(Francis Jacobs)阅读了很多修改后的文字并对之进行了评论。我们保留了对欧洲公约的逐条分析,因为这对于初次接触公约的人,无论是学生还是法律执业人员,都是很有帮助的。我们还在判例法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尽力保留原则的阐述,此种阐述正是第一版和第二版的特色所在。这就包含了我们的努力:尽量把法院卷帙浩繁的判例法编排得既能使读者看到斯特拉斯堡机构建立这些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也能了解到判例法的现状。但是,而今,新的法院成立,诸多有趣的判决颁发下来,我们利用这一机会删掉了先前两版中存在的一些关于早期委员会判例法的长篇大论,因为可以察觉,这些原则已经被“旧”法院的判例法所替代,更主要的是被“新”法院的判例法建立起的原则所超越。还有一些涉及如何向法庭提交申诉的程序方面的考虑。我们都惊诧于本书第二版出版后在判例法领域所取得的长足进展。这就使得对于本书的每一章节重新构划变得至为必要。所以我们所做的远远超过了对1996年版的更新,本书致力于体现过去5年间判例法领域的实质进展,并揭示新法院在一些关键领域所采取的态度和方向。对于一些材料进行了重新编排。关于第6条的材料现在分成两章,后面一章除却第7条之下的一些问题之外,集中讨论了关于刑事审判公平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关于第8条到第11条所共同适用的限制的一章出现于对各条的讨论之前,而非之后。程序方面的材料全部重新写过,以求既反映新法院在处理可受理性问题以及宣称违反公约申诉的是非方面的作用,也反映部长委员会的角色变化。我们二人都受益于与同事的讨论,或者是在法院,或者是在莱斯特大学。此外,在准备此新版之时,我们对于这些讨论所结出的成果向这些同事们谨致谢忱。然而,我们必须强调,本书中所表述的观点是属于我们个人的。克莱尔·奥维是法院的法律官员,在本书中表述的观点仅属她本,而不属于法院。罗宾.怀特职位为社会保障副专员,虽然有些问题与其司法职能有关,但这些问题上的观点亦纯属个人,而绝不代表社会保障专员办公室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