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障专员决定的说明这本书提到了社会保障专员决定的有关信息,不管是独任专员的决定或是偶然情况下由专员组成的法庭(表明案件在法律上难度特别大/或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作的决定。社会保障专员从法律的角度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上诉法庭裁决的申诉(详见第8章)。最近对专员的决定进行报告的方式有过一些讨论。目前,已经对专员所作的决定进行了有选择的报告(选择对于全体专员来说十分重要)。这些已报告的决定前面标有字母“R”,而未作报告的决定前面则标有字母“C”。不管哪种情况,随后的字母则表示上诉内容,例如,“IS”表示收入扶助)。数字表示参考号、登记号或决定的序号,最后的数字表示决定作出的年份(如果未作报告的话)或报告的年份。所以,R(IS)1/95表示1995年第一个已报告的收入扶助决定,而CDLA/58/1993则表示1993年的一个未报告的残疾生活津贴案例。社会保障专员如果觉得有些案件重要,会在案件上标注“*”号并传阅其他专员。在决定文件的最后如果标注有“T”,则表明决定是由专员组成的法庭所作出的。英格兰和苏格兰社会保障专员所作的决定对国务大臣(或从一个更为实际的意义上讲是对国务大臣办公室的政府官员)和法庭有约束力,不论决定是否给予了报告。但是,报告的决定一般被认为有更大的权威性,社会保障专员法庭所作的决定一般要优于独任专员所作的决定,并且必须予以遵循。北爱尔兰专员所作的决定在大不列颠被认为是最具权威的,因为它们与不同(尽管是平行的并且几乎是一样)的立法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