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lO月22日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2005年6月26日再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们追踪、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动向与修改内容已经很长时间了。之所以特别关注该立法,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行政执法极其重要。在正式的征求意见中,我们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修改与完善的意见。总体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以往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社区居民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如生活噪音、饲养宠物等,都作出了恰当的规定。但是,在我们看来,该法仍然有不少缺憾。在本书的组织撰写中,我特别希望能够紧密结合长期治安处罚执法经验。反映其中棘手问题和难点问题,弄清罪与非罪、此违法行为与彼违法行为、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的界限,写出浓浓的实践韵味。这对于我们从事警察法学研究的学者、研究生来讲,应该具有比较得天独厚的条件,因为在长期的治安管理与处罚实践中,基层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比较多,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少,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梳理和进一步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之后,我应邀到很多地方和单位作讲座,并且给警衔班作专题报告,在与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的交流以及咨询中,我了解了很多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因此,在本书中对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当然,最后在统稿过程中,我时时感到,大家虽然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没有真正达到我原先的预期。而且,书中错误也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在本书的体例上,我没有完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体例,而是将每类违法行为分别作为一编,详加研究,将量罚和程序部分另外作为一编。而且,是采取专题研究的形式,不要求体例上与法律相一致,而是通过一个个“点”的研究,最终形成“面”的格局。需要说明的是,我始终觉得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之间的理论基础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我们的研究要更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比如,在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上,我没有完全采取刑法的责任构成四要件说,一般不谈客体问题,因为客体太虚,对治安处罚的量罚没有很大意义。很多情况下也不谈主观方面,因为治安违法行为多为秩序犯,只要客观上有破坏秩序的行为,就足以构成。因此,在实际执法中,除非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查明主观状态,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要查实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管其是否明知该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故意或过失心态,都一律处罚。不宜过多地纠缠于主观问题。对主体问题,也是突出特殊主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均为一般主体,没有反复介绍的必要。再比如,预备、未遂问题,由于治安上的违法行为危害轻微,所以,对于预备行为一般不处罚,对未遂行为则应比照既遂酌情减轻处罚。还需要解释的是,在量罚和程序一编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实际上大量吸收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很多内容。我本人曾经有过一本专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一些专题也被编辑到“量罚与程序”一编中,当然,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另外,还吸收了公安部正在草拟之中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规定》中的一些主要动向。在本书的附录中,我将近些年来我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问题接受媒体的一些采访,以及我本人撰写的一些有关文章一并收入进去,其中有些观点和内容能够为本书正文起到很好的注释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