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的主题为“诉讼”。从法院工作的角度看“诉讼”实际上包含着法官主持诉讼以及审判两个方面,它作为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工作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法官职业思维与法官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因此,法官对于“诉讼”的法律进行研究,提出各种观点与见解与其说是在写论文,不如说是在分析他们自己的工作,论证他们工作的价值和功能。由于诉讼是将各方当事人以一定形式联系起来并在法官主持下裁判纠纷的特定活动,所以在法律上表现为连接当事人与法官以及法官主持诉讼的各种方法、环节与步骤,也就上人们通常所称的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而言,程序法的各种方法、环节与步骤往往被认为具有形式意义,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甚至有人进而认为,程序法因实体法而生,它完全依附于实体法,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追求。在这样的理念下,中国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着重立法轻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诉讼的价值与意义被弱化甚至被忽视的情况十分严重。如果说学者对诉讼价值的认识仅仅关系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深入,那么法官的认识则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此意义上,法官迫切需要深化对诉讼、程序、程序法的认识,需要对于法律的程序理性进行透彻的理解与把握。